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非劳动关系确认与独立承揽承诺书
版本: v1.0
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 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
本文本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定版;生效日期以平台另行公告为准。
本确认书为《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配套文件,单独签署、单独留痕,与主协议一并构成您与甲方、乙方之间合作关系的完整约定。
签署各方:
● 甲方: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如意约平台运营方)及其关联公司。
● 乙方(服务方):上海恒满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丙方(以下称“您”或“本人”):以个人主体身份入驻如意约平台的商家(微信支付主体类型:2401 小微商户 / 2500 个人卖家)。
一、签署背景与自愿性
1.1 自愿选择经营者身份。您系基于自身意愿,自愿选择以独立经营者(独立承揽人)身份入驻如意约平台,以自己的名义、自备条件、自负盈亏地向消费者提供具体服务。甲方、乙方未要求您必须入驻平台,未以任何方式迫使、诱导或变相强制您签署本确认书;您可随时停止经营并退出平台。
1.2 无保底承诺。甲方、乙方从未向您承诺保底收入、最低收入、固定订单量或固定收益;您的收入取决于您实际完成的服务数量与您自主确定的价格。
1.3 不限制其他经营。甲方、乙方未限制您从事其他职业、在其他平台经营或者在线下场所提供服务,您可自主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在其他渠道开展同类或不同类业务。
1.4 已充分阅读并理解差异。您确认已完整阅读主协议及本确认书全部条款,并已理解“独立承揽/独立经营”与“劳动关系”在法律后果上的实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服务过程中受伤的保障路径与责任归属、关系终止时的经济补偿、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加班费、带薪年休假等。您确认上述差异已在签署前由平台向您说明,您有充分机会咨询并已理解。
1.5 平台的提示。甲方已向您明确提示:如您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获得前述劳动保障,您可自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平台不提供劳动岗位,亦不代任何单位招用人员。您确认知悉并接受该提示。
1.6 费用与对价结构(与主协议一致)。本合作项下,平台按订单原价(订单金额)收取综合服务费 12%,其构成为:平台技术服务费 3% + 综合服务费 9%;您应结金额为订单原价的 88%(平台券/平台让费不影响计费基数;计税收入为订单实付金额);个人所得税由服务方在综合服务费中代扣代缴,不从该 88% 中扣除;增值税及附加按主协议第六条第 2 项由您承担。综合服务费 9% 由服务方用于办理结算与资金划付协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涉税服务及运营支持事项,其内部成本构成由服务方自行核算;微信支付手续费由微信支付在订单资金中即时扣除,不向您另行收取。上述费用系您使用平台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支付通道与结算协助等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按实际成交订单逐笔计算,与您是否上线、在线多久、接单多少无关。税务口径:本合作项下您取得的报酬属劳务报酬所得(非因任职受雇取得),由服务方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您应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就本条费率与计算口径,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第二条不一致的,以该规则第二条为准。
二、事实状态确认
以下各项系您对自身实际经营状态的自述与确认,是甲方、乙方与您建立合作的事实基础,也是各方在争议发生时还原事实状态的依据。请您逐项阅读后勾选确认;任何一项与您的实际情况不符的,请不要勾选,并联系平台客服说明,平台将据实调整合作安排。
□ 本人确认:本人自主决定上线时间、接单时间、接单数量、服务区域,平台未设定最低在线时长,未要求本人打卡、签到或进行定位考勤。
□ 本人确认:本人可以拒绝任何订单或任务,拒绝不产生任何处罚,也不影响本人后续接单资格。
□ 本人确认:本人自备服务所需的工具、设备、耗材,自行承担其购置、维护与损耗成本(工具设备的保险、耗材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 本人确认:本人自负盈亏,收入取决于本人实际完成的服务数量与本人自主确定的价格,平台不向本人发放固定工资、底薪、保底、津贴或补贴(平台营销补贴除外,且不构成工资)。
□ 本人确认:本人不受甲方、乙方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内部纪律要求约束,甲方、乙方对本人无奖惩处分权;平台依据已公示规则对违规订单作出的扣减,属本人违约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不属于纪律处分。
□ 本人确认:本人不纳入甲方、乙方的组织架构、编制、岗位序列、职级体系,不参加甲方、乙方的员工考核、评优、晋升。
□ 本人确认:本人可同时在其他平台或线下场所提供同类服务,无需经甲方、乙方同意,亦无需向甲方、乙方报告。
□ 本人确认:本人自行安排休息时间与休息方式,甲方、乙方不为本人安排年休假,不支付加班费。
□ 本人确认:本人不是甲方、乙方的代理人、代表或分支机构,无权以甲方、乙方名义对外签约、收款、承诺或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 本人确认:本人与甲方、乙方之间从未约定由甲方、乙方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社会保险(或自行决定参保方式与参保地),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2.11 乙方(上海恒满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角色限定。乙方仅向本人提供属地化协助服务,包括结算代办、涉税代办、培训组织、保险投保协助、意见反馈渠道;乙方不对本人进行劳动管理:不排班、不定工时、不考核、不奖惩、不要求本人服从其管理指令、不向本人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不代甲方对本人作出任何处理决定。乙方与本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事实用工关系。乙方在协助服务中经手的信息、款项与材料,均系接受本人或甲方委托代办,不构成对本人用工管理的依据;乙方工作人员与本人之间的沟通限于上述协助事项,不构成管理指令,本人无服从义务。
三、法律依据与三要素对照
3.1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2 逐条对照:本合作不满足上述任一要素。
(1)关于主体资格。本人系以个人主体身份(微信支付主体类型 2401 小微商户 / 2500 个人卖家)入驻的独立经营者,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服务、自主定价、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不属于以提供从属性劳动获取报酬的“劳动者”;甲方为平台运营方,乙方为服务方,与本人之间是平等的商事合作关系。
(2)关于劳动管理。如第二部分所述,本人自主决定是否上线、何时接单、接多少单、在何区域服务,可拒绝任何订单且不受处罚;甲方、乙方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本人,本人不参加其内部考核,不受其纪律约束。本人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亦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关于业务组成。平台业务为信息撮合与技术服务,包括服务信息展示、订单撮合、支付与结算协助、争议处理协助及规则维护;本人业务为面向消费者的具体服务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自负盈亏提供服务,所交付的服务并非甲方、乙方业务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与本人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甲方仅提供撮合与技术服务。
3.3 新就业形态的分类定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确立的分类思路,平台经济中的从业者包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类别。本人属于最后一类: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定经营方式、服务内容与收入水平,不接受平台方的劳动管理,不属于前两类情形,亦不主张适用前两类情形项下的相应要求。
3.4 民事合同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揽合同章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第七百七十二条)。本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征,本人为服务提供方,消费者为服务接受方,双方自行约定服务内容、价格与履行方式。
3.5 与平台的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的规定,甲方为本人与消费者之间订立服务合同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支付结算协助等服务,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撮合)合同关系;甲方依约收取技术服务费与综合服务费,并非向本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亦不对本人进行劳动管理。
四、承诺与保证
4.1 本人确认:截至本确认书签署之日,本人与甲方、乙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本人未接受甲方、乙方的劳动管理,亦未由甲方、乙方发放劳动报酬。本人不会在明知前述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作出与事实相反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材料。本条系对签署时事实状态的确认,不构成对本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投诉举报或主张任何法定权利的放弃或限制;本人依法主张权利的行为,不构成本确认书项下的违约。
4.2 本人承诺:不以甲方、乙方员工、代理人或授权服务商身份对外宣传、招揽业务或作出承诺;不在名片、店铺页面、社交账号等处使用甲方、乙方的名称或标识暗示雇佣、代理或授权关系(经甲方书面许可的联合宣传除外)。
4.3 本人承诺:本人知悉社保参保方式由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本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材料,并不因此向甲方、乙方主张额外赔偿;本人不要求甲方、乙方支付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或其他劳动保障待遇。本条不构成对本人在任何法律项下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放弃或限制;本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本条影响,任何一方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亦不因本条而免除。
4.4 违反承诺的责任(仅限恶意虚假确认)。本条仅在下列限定条件同时成立时适用;不符合限定条件的,本条不适用,亦不产生任何赔偿或抵扣后果。
4.4.1 前提限定。仅在本人明知其与甲方、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仍作出与本确认书不一致的虚假确认时,适用本条。前述情形例如:本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仍作出与本确认书相反的陈述;或本人受第三方指使、组织,以批量索赔为目的作出虚假确认。本条不因本人依法主张权利本身而适用——本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投诉举报或主张任何法定权利,均不构成对本确认书的违反,不触发本条责任,甲方、乙方亦不得据此主张任何赔偿或抵扣。
4.4.2 赔偿范围(限直接损失、限票据凭证)。在前述前提成立、且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情况下,本人仅赔偿甲方、乙方因此直接导致、且有票据凭证的下列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含仲裁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本条赔偿范围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行政罚款,以及其他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公法义务或法定责任;上述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含以“赔偿”“补偿”“代偿”名义)转由本人承担,本条亦不构成对该等法定义务转移的约定。
4.4.3 社会保险事项。本人知悉社保参保方式由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甲方、乙方补缴社会保险,本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材料,并不因此向甲方、乙方主张额外赔偿。前述配合行为不影响本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亦不免除任何一方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
4.4.4 抵扣的限制。甲方仅在经生效裁判确认或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范围内,方可从应结算给本人的款项中抵扣;抵扣前应书面告知本人抵扣事由、金额、计算方式与依据,并给予本人5 个工作日的异议期。本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甲方应暂缓抵扣,双方另行协商或依法解决。甲方不得以本条为由扣减本人已完成订单的应结服务费,亦不得将抵扣作为催收或施压手段。
4.4.5 权利保留。本条不排除本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本条亦不构成对本人法定权利的放弃。
4.5 本人确认:本条关于赔偿的约定以本人明知不存在劳动关系仍作出虚假确认为前提,系各方对恶意虚假确认后果的事先安排,不构成对本人依法主张权利的限制;本人系在充分理解其含义与后果后自愿作出。
五、签署方式与效力
5.1 电子签署效力。本人可通过平台提供的在线点击确认、电子签名或“身份验证+短信校验”等方式签署本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人通过平台完成的电子签署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5.2 签署留痕。平台留存本次签署的时间、签署设备信息、网络地址(IP)、本确认书版本号及文本内容哈希值,作为本人签署行为及所签文本内容的证据;本人可随时在商家后台查阅、下载已签署版本。
5.3 独立性。本确认书独立于主协议。主协议的变更、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确认书中关于事实状态的确认条款及承诺条款的效力;本确认书亦不因主协议终止而失效。
5.4 版本与生效。本确认书版本为 v1.0,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平台修订本确认书时,将提前公示并重新取得本人确认;未经本人重新确认的修订,对本人不发生效力。本确认书关于“事实状态”的确认内容(第二条)不适用主协议的公示变更机制;该等事实确认的变更须经本人重新确认。
5.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确认书的订立、效力、解释与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确认书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 文本关系。本确认书与主协议就法律关系性质、事实状态的确认不一致的,以本确认书为准;其他事项以主协议为准。如本确认书与主协议在“事实状态确认”事项上不一致,以本确认书为准;在其他事项上不一致,以主协议为准。前述“事实状态确认”指本确认书第二条各项,其内容不因主协议的公示、更新或单方变更而改变。
5.7 本人确认: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本确认书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部分;本人对内容无异议,系在自愿、无胁迫、无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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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上海恒满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丙方(签署):本人(个人商家)
签署时间:[系统自动记录]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