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

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

版本: v1.0

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 自平台在如意约网站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

本文本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定版;生效日期以平台另行公告为准。

签约须知:

《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如意约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如意约网站www.ruyiyue.com、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的运营方即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恒满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运营方),乙方为其相关运营主体(款项结算主体)),与以个人主体(自然人)身份入驻如意约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商家(以下简称“丙方”或“您”)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就丙方使用如意约平台服务、乙方为丙方提供结算服务及可选代办协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甲方、乙方在此特别提醒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对于本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应重点阅读),并请丙方审慎考虑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如丙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如意约客服咨询,甲方、乙方将向丙方解释条款内容。如果丙方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按钮(前述按钮的具体表述可能会做适当调整,下同),即表示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同意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关系性质与主体身份特别提示】丙方系以独立经营者身份入驻如意约平台的个人主体商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何时接单、如何定价、如何履约,自负盈亏并自担经营风险。甲方、乙方与丙方之间不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或终止而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代理关系、合伙关系或居间关系(甲方为丙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交易提供撮合与技术服务,该撮合服务本身除外)。丙方应在完整阅读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并充分理解其含义后,再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甲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规范、规则解读、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平台规则”)。本协议附件包括《如意约平台个人卖家声明与承诺书》《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税务事项确认与代办授权书》;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如意约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说明》。所有附件及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正文、附件与平台规则冲突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甲方有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或平台规则,将至少提前7日在甲方网站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丙方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如丙方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则丙方店铺将进入“关店准备”状态,店铺内服务项目将全部下架,无法上架新服务项目,本协议将于丙方完成第十条约定的清算后终止。丙方清楚知晓、同意并确认前述“关店准备”状态下的店铺功能限制,甲方、乙方对于该等限制及协议终止不负有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如丙方未按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丙方接受前述变更事项;但涉及综合服务费费率、结算周期、退款与扣减规则、责任限制、争议解决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变更,须经丙方在生效前单独确认,未单独确认的,该变更对丙方不发生效力,原条款继续适用。

本“签约须知”为本协议正文的组成部分。

一、定义与三方主体关系

1.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如意约平台”(或简称“平台”):指由甲方运营的、为服务需求方与服务提供方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在线支付与结算协助等服务的网络经营场所,包括 www.ruyiyue.com 网站、如意约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以及甲方未来可能推出并承载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其他产品或渠道。

(2)“甲方”:指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如意约平台运营方)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指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两方受同一主体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

(3)“乙方”:指上海恒满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本协议项下为丙方提供交易款项结算协助、支付通道对接、结算代办与对账查询等服务的服务方;乙方可以为丙方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该服务系乙方可选提供的协助,不构成乙方的法定义务。

(4)“丙方”(或称“个人商家”“您”):指已按本协议第三条完成实名认证、并以本人名义完成微信支付二级商户进件、以个人主体身份入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丙方的主体类型为微信支付“2401 小微商户”(无营业执照、依法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或“2500 个人卖家”(无营业执照,且已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6个月、期间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

(5)“微信支付二级商户”:指丙方以本人名义在微信支付体系内开立的、用于收取其服务对价的二级商户号。该商户号以丙方为权利主体,资金归属丙方。

(6)“服务订单”:指消费者通过平台向丙方购买服务项目并支付成功后形成的订单。服务订单项下的服务合同成立于丙方与消费者之间,甲方、乙方均非该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7)“平台技术服务费”:指甲方就其在平台上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系统技术支持、订单与售后工具等服务,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费率向丙方收取的费用,费率为订单原价(即订单金额)的3%;消费者使用平台发放的优惠券的,甲方就相应订单实际收取的平台技术服务费 = 订单原价 × 3% − 平台券金额 ± 手续费节余(不低于 0),平台券金额不得超过该份额。其中“手续费节余”指因平台券使消费者实付金额低于订单原价、支付通道就本笔订单实际收取的手续费随之减少而相应少支出的金额;因丙方为个人主体,支付通道手续费在本条第(8)项的综合服务费(9%)中列支,故该节余留在该 9% 的份额中、不并入甲方份额(即甲方实收 = 甲方在 12% 综合服务费合计费率中对应的 3% 份额 − 平台券金额),亦不从丙方应结金额(订单原价的88%)中扣除。本项所列均为计算口径;每笔订单实际收取与结算的金额,以该订单支付成功时锁定的结算快照为准,并按本协议第四条第6项在结算清单中逐笔列示。

(8)“综合服务费”:指乙方就其向丙方提供的服务,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费率向丙方收取的费用,其内部成本与费用构成由乙方自行核算,费率为订单原价的9%,不因平台券而变动。上述9%为毛额计费标准;乙方实际收取及开票金额为9%扣除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该费用按微信支付实际执行费率、以该笔订单实际发生额计算,非固定比例。本协议所称“支付通道费基准费率”指9%定价测算所依据的0.54%,仅用于说明净额随实际费率双向变动(实际费率低于基准时净额相应提高,高于基准时由乙方以净额吸收),不构成对实际费率的承诺,实际费率以微信支付实际执行并扣划的金额为准。

(9)“综合服务费合计费率”:指平台技术服务费费率与综合服务费费率之和,即订单原价的12%。

(10)“结算”:指按本协议第四条,将订单项下价款扣除平台技术服务费、综合服务费后,经微信支付分账至丙方微信支付二级商户,并由丙方提现至其本人银行卡的过程。订单项下价款以订单原价为计算基准;消费者使用平台券的,消费者就该订单实际支付的是订单原价扣除平台券后的金额(实付金额)。

2.三方主体关系。甲方为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与技术服务;乙方为结算服务方,提供款项结算协助与结算代办服务,并可以为丙方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该服务系乙方可选提供的协助,不构成乙方的法定义务);丙方为独立的服务提供方与经营者,以自己名义、为自己的经营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具体服务并收取服务对价。三方各自独立承担其经营与法律责任,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作出意思表示或使他人产生代理的合理信赖。

3.丙方的独立经营者身份(核心条款)。丙方确认并承诺:

(1)丙方系以独立经营者身份入驻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丙方是否入驻、是否上线、是否接单、接单数量与时段、在哪些区域接单、服务如何定价(在不违反平台公示的价格规则的前提下)、以何种方式与流程履约、是否暂停经营或退出,均由丙方自行决定,甲方、乙方不作指派或强制安排。

(2)丙方以其本人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和承担责任,其店铺页面应公示经营者为个人主体、主体类型(2401 或 2500)及真实身份信息(依法脱敏展示)。丙方不得以甲方或乙方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收取款项或作出承诺。

(3)丙方自行决定其经营投入与经营规模,包括是否增加服务项目、是否扩展服务区域、是否与其他经营者合作。丙方的经营收益与亏损均归丙方享有与承担,甲方、乙方不向丙方分配利润,亦不承担丙方的经营亏损、债务及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4)丙方理解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报酬为按笔计算的服务对价,属丙方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非因任职受雇取得),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不按计时或按件方式核算,亦不以丙方的在线时长、接单数量或服务时长作为计算基础。乙方可以为丙方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该服务系乙方可选提供的协助,不构成乙方的法定义务);若乙方实际提供该服务,相关税款由乙方在综合服务费内承担,不从丙方应结金额(88%)中扣除;丙方亦有权自行申报,乙方不因未提供代办而承担任何责任。

4.不存在的人身与组织依附关系。三方在此共同确认并相互承诺:

(1)甲方、乙方与丙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代理关系、合伙关系、居间关系(甲方为丙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交易提供撮合服务本身除外),亦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工。

(2)乙方不向丙方派遣人员、不安排丙方从事乙方自身的业务、不接受丙方以乙方名义提供服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限于结算协助、支付通道对接、结算代办,以及对账与查询服务;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系乙方可选提供的协助,不构成乙方的法定义务。

(3)丙方不使用甲方、乙方的生产工具与设施从事服务,不占用甲方、乙方的经营场所,不参加甲方、乙方的内部会议、内部评比与内部层级序列,其经营活动不受甲方、乙方的经营计划与业务指标的约束。

(4)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隶属关系、行政层级关系或人身支配关系。任何一方对外均不得宣称与另一方存在劳动、劳务、雇佣或派遣关系。

5.丙方不接受甲方、乙方的劳动管理。三方确认,甲方、乙方对丙方不实施下列任何一项管理行为:

(1)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出勤记录与出勤管理,不要求丙方在特定时间处于特定地点,不设置签到、定位点到、在岗状态等要求(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与订单履约,服务开始前1小时至服务结束期间的位置与行程轨迹仅用于安全风控与争议核实,不构成出勤记录,具体依《如意约平台合作协议》第 5.11.10 条及《隐私政策》执行);

(2)不设工时要求,不设最低在线时长、最低接单量、最低服务单数等任何服务量指标,不考核丙方的在线率与响应率;

(3)不设服务质量评分之外的个人考核体系,不设与个人考核结果挂钩的等级升降、资格取消或收益比例调整(消费者评价、投诉率、服务完成率等交易指标仅用于向消费者展示服务信息、排序展示及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违约处理);

(4)不设违规积分、处分、警告、降级等内部处分体系,不实施任何内部处分性措施;对丙方违反本协议或平台规则的行为,仅按本协议第九条采取下架、限制上新、暂停结算、解除协议等合同性措施;

(5)不设职务序列与任职层级,不设职称评定层级,不进行任职资格评定、晋升评定与人员编制管理;

(6)不设休假审批程序,丙方无需向甲方、乙方申请任何休假审批,亦无需说明其休息安排;丙方是否经营、何时休息完全自主;

(7)不设强制培训要求。甲方、乙方可向丙方提供自愿参加的服务规范学习资料、操作指引与线上课程,丙方是否参加不影响其入驻资格与结算;但丙方应自行确保其具备提供所发布服务项目所需的能力与资质;

(8)不设着装要求、仪容要求与内部行为守则约束。丙方应遵守的仅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交易秩序与信息安全所必需的合理业务规范,包括实名与资质真实、明码标价、按约履约、不得诱导线下交易、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该等规范以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亦不构成丙方的内部行为守则。

6.多平台经营与非排他。丙方有权同时在其他网络平台、线下渠道或其他经营场所开展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本协议不含任何排他性、独家性或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乙方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丙方的多平台经营。丙方在多平台经营时,应自行合理安排时间并及时履行已在平台承接的订单。丙方有权自主拒绝平台推送的订单或服务请求,拒绝接单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其店铺权重、排序、流量分配与结算;但丙方已接受订单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或违反平台事前公示的公平交易规则的,按本协议第九条处理。

7.自备工具与自负盈亏。丙方应自备提供其服务项目所需的工具、设备、耗材、清洁与消毒用品、防护用品及其他物料,并自行承担其采购、维护、更新、损耗与保险费用,甲方、乙方不予提供、不予报销、不予补贴。丙方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乙方不承担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甲方、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丙方应自行投保与其服务相适应的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平台要求时提供保单信息。丙方应自行办理其经营活动所需的税务信息确认、申报与缴纳事项,并自行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成本与费用。

8.报酬性质的再次确认。丙方因履行服务订单而取得的款项,系消费者支付的服务对价经分账后的余额,属丙方提供独立承揽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非任职受雇所得,系税务申报口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不具有任何劳动法项下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不作为经济补偿、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基数)。甲方、乙方亦不得以本协议为依据对丙方主张劳动法项下的管理权。

9.社会保险与劳动法项下待遇的排除。甲方、乙方均不承担为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亦不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带薪年休假的折算补偿及任何劳动法项下的福利待遇。丙方可依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的,按本协议第七条第5项及丙方自行投保的保险处理,甲方、乙方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经有权机关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各方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条不构成对法定责任的免除,亦不构成对丙方法定权利的放弃。

10.主体类型变更的处理。丙方在合作期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的,自登记之日起不再适用本协议,应终止本协议并按平台要求另行签署《如意约平台合作协议》;丙方应在完成登记后3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配合完成店铺主体变更、微信支付商户号变更与结算账户变更。丙方未及时告知的,甲方有权暂停结算直至完成变更。丙方当月累计额度达到第四条第9项约定阈值的,同时适用该条关于转型提示、额度限制(暂停核销与暂停新增预约)与消费者退款通道的约定。

二、法律依据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排除说明

1.法律依据。本协议的订立与履行依据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关于委托合同与中介合同的规定、关于合同订立与效力的规定,以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496条、第49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4条(依法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第27条(平台经营者对入驻经营者身份与资质的核验、登记与更新)、第28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身份信息、提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税务部门报送身份信息与纳税相关信息)、第31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三年)、第38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

(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以及关于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交易信息保存的规定;

(4)《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与可靠电子签名效力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本协议的民事定性。丙方按消费者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与材料独立完成服务并交付服务成果,消费者按约定支付服务对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所描述的法律特征;甲方为丙方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提供媒介与技术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乙方受丙方委托办理款项结算协助、结算代办等事务,并可在丙方选择时为其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的协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三方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对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确立劳动关系三要素的逐条对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本协议逐项对照如下,三项均不满足:

(1)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甲方、乙方虽为企业法人,但本协议不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甲方、乙方在协议中亦不取得用人单位的地位;丙方为自然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其以个人主体商家身份、以本人名义独立经营,不属于向甲方、乙方提供从属性劳动的一方。主体资格的存在仅表明各方具备订立民事合同的资格,不能反推劳动关系成立。

(2)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协议不存在该项情形:①丙方不受甲方、乙方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仅受本协议及平台公示的交易规则约束,且该等规则以交易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目的;②丙方不接受甲方、乙方的劳动管理,第一条第5项已逐项排除出勤记录、工时要求、服务量指标、个人考核、内部处分、任职层级、休假审批、强制培训与内部行为守则;③丙方从事的服务由其自主选择、自主定价、自主履约,并非由甲方、乙方安排,甲方、乙方仅提供信息发布与撮合的技术工具;④丙方取得的是消费者支付的服务对价经分账后的余额,并非甲方、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

(3)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不存在该项情形:①甲方的业务为网络经营场所提供、交易撮合与技术服务,乙方的业务为款项结算协助、支付通道对接与结算代办,并可依丙方选择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协助;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系其自身的经营业务,二者在业务内容上可分离;②丙方以自己名义向消费者交付服务成果,服务成果归属于消费者,而非归属于甲方、乙方的生产经营成果;③丙方的服务不进入甲方、乙方的生产组织体系,不受甲方、乙方的生产计划、排班与工艺标准统一指挥;④丙方独立承担服务质量责任与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平台规则而转移给甲方、乙方。

4.对从属性认定标准的逐项排除。除上述三要素外,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通常考察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本协议逐项说明如下:

(1)人格从属性不成立。人格从属性的核心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享有指挥命令权与惩戒权。本协议中,丙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接单、在何区域接单、以何种流程履约,可自主拒绝订单且不因此承担不利后果,甲方、乙方无指挥命令权,亦无内部处分权,仅保留基于合同与公示规则的违约处理权。

(2)经济从属性不成立。经济从属性的核心是一方依赖另一方提供的生产资料、固定报酬与经营保障,不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本协议中,丙方自备工具设备与耗材、自担成本、自负盈亏、自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其收入取决于自身接单与经营情况,不具有固定性与保障性;甲方、乙方不提供底薪、保底收入、最低服务量承诺或经营亏损补偿;丙方在多平台经营不受限制,对平台的经营依赖不具有唯一性。

(3)组织从属性不成立。组织从属性的核心是一方被纳入另一方的组织体系,成为其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其内部秩序。本协议中,丙方不进入甲方、乙方的组织体系,不占编制、不任职务、不参加内部会议与内部评比,其店铺系其在平台上的独立经营单元,对外公示的经营者为丙方本人。

5.《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项下的定位。该指导意见将新就业形态用工区分为三类情形: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三方确认,本协议属于第三类情形,即丙方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民事法律调整,不适用劳动法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

6.争议发生时的解释基准。如对本协议项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应以本协议约定并结合实际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包括丙方是否自主接单、是否自主定价、是否自备工具、是否自负盈亏、是否可同时在多平台经营、是否受出勤与工时约束、是否受内部处分。丙方确认其已完整阅读第一条、第二条,并理解上述安排的法律后果;甲方、乙方确认不就上述事项作出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口头承诺或安排。

三、入驻条件与主体真实性

1.主体条件。丙方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已完成平台实名认证,且实名信息与其身份证件、银行卡、微信支付商户号的主体信息一致;③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限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④拟从事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个人经营的项目。丙方应在入驻时签署《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非劳动关系确认与独立承揽承诺书》,就其以独立经营者身份入驻、不接受劳动管理、自负盈亏等事项作出单独确认。

2.微信支付二级商户进件。丙方应以本人名义完成微信支付二级商户进件,主体类型为“2401 小微商户”或“2500 个人卖家”。进件由乙方按微信支付规则协助办理,丙方应提交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经营场所或服务场景照片、联系方式等资料,并配合完成身份核验与协议签署;人脸识别仅在依法必需且经您单独同意时启用,您可拒绝并选择替代核验方式。丙方的主体类型以微信支付审核结果为准,甲方、乙方不因协助进件而对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3.“2500 个人卖家”的特别条件。丙方以“2500 个人卖家”类型进件的,除满足本条第1项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①已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6个月;②上述期间经营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丙方应提交能够证明经营持续时间与收入金额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平台的店铺后台交易记录、结算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纳税记录或完税凭证。甲方有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包括要求丙方提供原始凭证、进行视频核验或向相关平台函证。丙方应同时签署并提交《如意约平台个人卖家声明与承诺书》,声明其符合上述条件并承诺材料真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其以该类型入驻或要求其变更为“2401 小微商户”。

4.店铺信息。丙方应如实填写并持续维护店铺名称、服务类目、服务区域、服务项目、价格、服务时长、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店铺名称、标识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不得使消费者误认其为甲方、乙方或他人经营。服务项目应在平台公示的可经营类目范围内发布。

5.资质与材料真实性。丙方承诺其提交的全部身份信息、资质文件、经营与收入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或出借、出租账户的情形。丙方以借用、冒用他人身份或账户入驻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暂停结算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6.信息变更的通知。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银行卡、微信支付商户号、服务类目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过商家后台更新并通知甲方;因丙方未及时更新导致结算失败、通知未达或消费者投诉的,由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7.抽查与核验授权。甲方有权对丙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查,要求丙方提供原件核对或补充材料;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丙方在合作期间内授权甲方及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落实实名制与反洗钱要求之目的,向微信支付、合作银行核验其身份信息与账户信息。丙方不能提供或核验不通过的,甲方有权中止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四、服务费、结算与提现

1.综合服务费合计费率与拆分。丙方就其在平台上成交的每一笔服务订单,按订单原价(即订单金额)的12%支付综合服务费,具体拆分为:

(1)平台技术服务费3%:由甲方向丙方收取,对应甲方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系统技术支持、订单与售后工具等服务;

(2)综合服务费9%:由乙方向丙方收取,按订单原价的9%计收。该费用为综合服务费,其内部成本与费用构成由乙方自行核算,不影响丙方按本条约定取得应结金额。

(3)微信支付就每笔订单收取的支付通道费,自该笔订单进入丙方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即时扣划(收款路径),丙方无需另行支付;该扣划不改变丙方应结金额(订单原价的88%,平台发放的优惠券不影响丙方应得),亦不构成乙方的成本或费用。综合服务费按毛额9%计费:乙方按9%扣除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计收并开具发票,不另行支付、不在综合服务费中列支或包含该费用,亦不就该费用取得或列示发票;实际费率低于9%定价所依据的基准费率时净额相应提高,高于基准时由乙方以净额吸收,丙方应结金额与平台技术服务费净额(订单原价 × 3% − 平台券金额)均不因此调整。乙方可以为丙方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该服务系乙方可选提供的协助,不构成乙方的法定义务);若乙方实际提供该服务,相关税款由乙方在综合服务费内承担,不从丙方应结金额(88%)中扣除;丙方亦有权自行申报,乙方不因未提供代办而承担任何责任。增值税及附加按第六条第2项由丙方承担;综合服务费按实际发生的手续费结算,最终以结算清单及平台系统记录为准。

(4)计费基数为订单原价(即订单金额),不是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实付金额 = 订单原价 − 平台券金额,仅用于收款、开票与退款计算。平台发放的优惠券系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价格优惠,由平台以减免自身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实现,不是平台补贴,平台不因此向丙方或消费者支付任何款项;平台券只从平台自身3%的技术服务费份额中扣减,不冲抵综合服务费(9%),不从丙方应结金额(88%)中扣除,也不构成平台向丙方支付的补贴。平台不向丙方支付券款,丙方无需就券款向平台开具发票。平台券金额不得超过订单原价的3%(平台当前配置的单笔抵扣上限为订单原价的2%);超过上限的订单不得使用该券,平台系统在下单时即拒绝以该券成交。各项费用及丙方应结金额均以“分”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至0.01元,因计算顺序不同可能存在少许金额差异,最终以结算清单及平台系统记录为准。费率调整仅适用于调整生效后支付成功的新订单,已支付成功的订单以该订单支付成功时锁定的费率与结算规则为准。

2.微信侧分账。消费者支付的款项进入丙方微信支付二级商户号,甲方不接触、不代管交易本金。甲方按本条第1项及结算清单生成分账指令,由微信支付按指令将平台技术服务费(订单原价 × 3% − 平台券金额,不低于 0)分账至甲方、将综合服务费(订单原价 × 9%;乙方实际到账金额为该 9% 扣除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分账至乙方,余额(订单原价 × 88%)留存于丙方二级商户号;平台券不从留存于丙方二级商户号的金额中扣除。分账指令的生成与执行以微信支付的分账能力与实际处理结果为准;因微信支付或银行系统原因导致分账延迟、失败的,甲方、乙方应及时协助处理,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结算周期。平台以自然周(周一00:00至周日24:00)为一个结算周期。订单项下服务完成、经消费者确认或系统按规则自动确认后,该订单金额进入可结算状态;甲方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发起分账指令。存在消费者异议、退款申请、投诉处理中或涉嫌违规情形的订单,其对应金额暂不计入可结算金额,待处理完毕后按处理结果结算。当月累计额度达到本条第9项约定阈值的,按该条执行额度限制(暂停核销与暂停新增预约);已核销订单的应结金额、结算周期与提现不受影响。丙方可在商家后台选择“自动结算”或“手动结算”。选择自动结算的,订单进入可结算状态后由甲方发起分账指令;选择手动结算的,由丙方在商家后台发起,甲方不再自动发起。该选择不影响本项结算周期对最长发起时限的约定,也不影响提现须由丙方另行发起。

4.提现。丙方可通过商家后台发起提现,将二级商户号内的可提现余额提现至其本人名下银行卡。提现账户仅限丙方本人账户,且应与进件时提交的银行卡一致;丙方不得提现至他人账户,不得将收款权利转让、质押给他人。提现的到账时间以微信支付及开户银行的处理时间为准,平台不额外收取提现手续费。提现失败的,资金退回其在微信支付二级商户号内的可提现余额(平台页面“可提现余额”),不视为已支付给丙方;因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账户状态异常或银行限额导致提现失败的,由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5.支付通道费的扣划与综合服务费净额计收。微信支付就每笔订单收取的支付通道费,自该笔订单进入丙方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即时扣划(收款路径),丙方无需另行支付;该扣划不改变丙方应结金额(订单原价的88%),亦不构成乙方的成本或费用。乙方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净额计收综合服务费并按该净额开具发票(净额 = 综合服务费9% − 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不另行支付、不在综合服务费中列支或包含该费用,亦不就该费用取得或列示发票;实际费率低于9%定价所依据的基准费率时净额相应提高,高于基准时由乙方以净额吸收,乙方不再向丙方另行收取该项费用,亦不因此扣减丙方应结金额。订单发生退款的,已发生的支付通道费是否随退款退回,以微信支付的实际处理规则为准;不予退回的部分按前述净额口径计入,乙方不因此向丙方另行收取或补偿,最终以结算清单及平台系统记录为准。

6.对账与查询。平台在每笔订单服务完成后向丙方提供结算清单,内容包括订单编号、服务项目、订单原价、平台券抵扣(平台让费)、订单实付金额、平台技术服务费(净额)、综合服务费及其构成、扣减项目与金额、丙方应结金额。丙方可在订单服务完成后6个月内随时查询上述结算信息及历史结算记录,平台保证该期间的记录完整可查。

7.对账异议。丙方对结算清单有异议的,应自结算清单生成之日起15日内通过商家后台或客服渠道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应凭证。甲方、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回复;异议成立的,多扣减的金额在复核结论作出后15日内返还至丙方二级商户号;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依据。复核期间不影响其他无争议订单的结算。

8.费用调整。甲方、乙方调整平台技术服务费或综合服务费费率的,应提前7日在平台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丙方不接受调整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退店,未申请的视为接受。其中涉及综合服务费费率调整的,还须经丙方在生效前单独确认;未单独确认的,该调整对丙方不发生效力,原费率继续适用。

9.月销售额阈值与额度限制(转型引导)。为便于丙方及时了解个人主体经营的规模边界,三方就月销售额阈值的提示、当月累计额度的计算、额度限制与转型引导约定如下:

(1)阈值与计算口径。月销售额指丙方在平台当个自然月内支付成功的订单实付金额合计(即订单原价扣除平台券后的销售额;平台券金额不计入月销售额),按订单支付成功时间归属月份。1.6万元提示线与1.8万元阈值线系平台基于经营与合规需要设定的商业规则,非法定标准。法定标准另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第六条执行: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就当期全部销售额按1%征收率(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丙方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上述商业规则不替代、不降低法定标准。本条所称当月累计额度,指丙方在当个自然月内已完成核销的订单原价(订单金额,不扣除平台券)合计,扣减该等订单已完成的退款所对应的金额;同一订单当月只计一次,按核销完成时间归属自然月;已支付但未核销的订单不计入当月累计额度。

(2)阈值提示与转型引导。当月累计额度达到1.6万元的,平台可以在下单、预约与核销环节提示丙方,并可以提示其转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达到1.8万元的,平台可以书面提示丙方并建议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登记。平台可以通过提示、指引、人工跟进等方式对达到阈值的丙方进行转型引导,并提供转型指引(所需材料、办理路径与对接方式)。上述提示与引导系服务性安排,不构成处罚,不改变丙方已结算款项与既有订单的应结金额。

(3)额度限制(硬拦截)。当月累计额度达到1.8万元的,平台对丙方执行硬性额度限制:①暂停核销——本次核销后累计额度将达到1.8万元的,该笔核销同样不予通过(含恰好等于1.8万元);②暂停新增预约与接单——平台不再接受消费者对丙方服务项目的新增预约与新订单,丙方亦不得再接单。上述限制自额度用尽时起生效,至下个自然月1日或丙方完成转型后解除。平台可以通过下单、预约与核销环节的页面提示向丙方说明当月累计额度、剩余额度与所依据的规则,并说明注册个体工商户后重新入驻、综合费率可由12%降至3%。上述限制不影响已核销订单的应结金额、结算周期与提现;丙方已核销订单的应结金额,其所有权始终属于丙方,平台与服务方不得扣留、挪用、扣减,不得出借、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4)已支付但未核销订单的处理(消费者退款通道不得关闭)。因本条第(3)项限制导致已支付订单在当月无法核销的,丙方可以选择顺延至下个自然月核销并继续履行;消费者也可以就未核销部分申请全额退款,退款按本协议第七条及《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执行、按原支付路径退回。平台不得单方面使已付款订单既不能核销也不能退款;执行限制时,平台应在核销拦截结果中同时向丙方明示上述两条路径。丙方完成转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并按平台要求重新入驻)的,平台应及时解除限制。

(5)查询、异议与申诉。丙方可按第四条第6项查询其结算信息。丙方对当月累计额度的计算、额度限制或转型提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提出,也可以按第九条第9项申诉;平台应在合理期限内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诉成立的,平台应及时更正累计口径或解除相应措施。

(6)边界与兜底。本条第(3)项的额度限制系平台基于经营与合规需要的商业安排,不构成违约处理,不产生违约金,亦不影响丙方依法主张权利、申诉、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亦不影响丙方依本条第(4)项取得的核销顺延与消费者退款安排。除本条约定及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违约处理措施外,平台不得以其他方式限制结算或限制丙方经营。本条所述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以平台届时公示的规则为准;平台不得违反本条关于资金所有权与不得扣减的约定。本协议其他条款涉及本条措施的,均以本条为准。

五、发票与税务

1.丙方的开票能力。丙方为自然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应由丙方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平台与服务方仅协助提交开票资料,不以自己名义为丙方开具发票。丙方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已公示事项。甲方已就“个人主体商家仅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依法代开),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店铺页面、下单页面及订单详情页面作出公示与提示,丙方在入驻时已阅读并确认。丙方应在店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主体类型与开票能力,不得作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或暗示。

3.开票义务。消费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4条要求出具发票或服务单据的,丙方应及时开具或依法申请代开,开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订单原价 − 平台券金额);丙方选择以订单原价开具的,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仅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丙方不得以订单金额较小、消费者未主动索要、订单已完结、消费者使用了平台券等理由拒绝。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开具的,甲方可先行协助消费者向税务机关反映,并按平台规则对丙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平台与服务方的开票义务。甲方就其实际取得的平台技术服务费(订单原价 × 3% − 平台券金额)向丙方开具发票;乙方就其实际取得的服务费净额(即综合服务费9%扣除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乙方实际提供代办申报并代缴税款的,再扣除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向丙方开具发票;乙方实际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完税凭证列示。支付通道费自丙方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由微信支付即时扣划,不构成乙方的成本或费用,乙方不就该费用取得或列示发票;微信支付可依其规则向丙方开具该手续费的发票(如可开具),该发票不由乙方取得,亦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由乙方开票的义务;具体开票口径以乙方财务最终口径为准,并在商家后台公示。丙方可向甲方、乙方提出开票申请(申请渠道以平台届时公示为准),开票信息以丙方提交的实名信息为准。平台券部分没有付款、没有收款方,任何一方均无需就券金额开具发票;丙方无需就券款向平台开具发票。

5.税务信息确认。丙方应依法办理涉税信息确认(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身份信息确认、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信息确认),并配合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8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其身份信息与纳税相关信息。丙方拒绝配合的,甲方有权暂停结算直至其配合完成。

6.税费承担。除本协议明确由甲方、乙方承担的费用外,丙方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丙方依法承担;丙方选择由乙方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的,该部分按本协议第六条执行。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可选服务)。乙方可以为丙方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该服务系乙方可选提供的协助,不构成乙方的法定义务);若乙方实际提供该服务,相关税款由乙方在综合服务费内承担,不从丙方应结金额(88%)中扣除;丙方亦有权自行申报,乙方不因未提供代办而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实际提供该服务的,可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办理;丙方应配合提供身份信息、涉税信息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应结金额的性质与税费列支。本协议第四条第1项所述丙方应结金额(订单原价的88%)为扣除综合服务费(合计12%)后的应结额。乙方实际提供代办申报服务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款由乙方在综合服务费内承担,不从该88%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按累计预扣法预扣的,丙方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丙方自行申报的,由丙方依法办理。增值税及附加: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依法免征,免征时该88%即为丙方最终到手金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就当期全部销售额按1%征收率(3%减按1%)计算缴纳,相应税费从丙方应结金额中列支。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税收入为订单实付金额(销售额 = 订单原价 − 平台券金额),不是丙方到手金额(订单原价的88%),也不是订单原价;平台券部分没有付款,不属于丙方收入。

3.代办范围(仅限本平台收入)。乙方提供代办申报协助的范围,限于丙方通过本平台成交并结算的收入;丙方从其他互联网平台或线下取得的收入,由丙方依法自行申报。

4.授权文件(可选)。丙方可以选择签署《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税务事项确认与代办授权书》,在其选择由乙方提供代办申报服务的范围内,确认由乙方代为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申报与缴纳,并授权乙方在必要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其身份与交易信息。该授权在合作期间内有效;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仍可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就存续期间的所得办理其已接受委托的申报事项。丙方未签署该授权书或未选择代办申报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丙方可自行申报。

5.税务机关认定不一致的处理。如主管税务机关对本协议项下所得的应税项目、适用税率、征收方式或扣缴义务人作出与本协议约定不同的认定,三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认定执行并相应调整,多退少补;由此产生的补税、滞纳金由依法应承担的一方承担。因丙方提供信息不实、隐瞒收入或拒绝配合导致少缴、漏缴税款的,由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已实际代缴的部分不退还。

6.年度汇算与凭证。丙方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应自行依法办理,乙方实际提供代办申报并代缴税款的,应丙方要求提供已代缴税款凭证、结算清单等必要资料并予以协助。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凭证。

七、消费者权益、服务质量与争议处理

1.明码标价。丙方应在其店铺页面及服务详情页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长、计价单位、价格、可选加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做到标示清晰、内容真实。丙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或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禁止虚假宣传与诱导线下交易。丙方不得对其服务资质、服务能力、服务效果、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刷单、炒信、虚构交易或评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取消平台订单、脱离平台支付或在线下另行交易,不得索取消费者平台外的联系方式以规避平台规则。

3.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丙方应按其在店铺页面的承诺及平台公示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保证服务人员具备相应能力,保证使用的工具、耗材、清洁剂与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环保要求,保证服务过程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丙方服务质量或过错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乙方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争议处理与平台处置授权。消费者与丙方就订单发生争议的,按《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处理;该规则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关于受理条件、举证方式、处理时限与处理结果执行的规定适用于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如意约平台合作协议》第 2.6.4 条所载情形与限制范围内,就争议订单作出退款或部分退款的处理并指令支付机构执行;该条关于授权范围与限制、平台处置的依据、丙方(该条项下的服务商)的知情权与自收到处理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的权利,以及“仅退款”的含义与后果,经丙方在入驻时单独勾选确认后适用于本协议项下订单。本条系对前述条款的引用,不重复其内容;前述条款与本协议冲突的,就争议处置事项以前述条款为准。在前述条款的框架内,丙方对争议通知的响应期限为 48 小时,自平台通知送达时起算(与本协议第八条第6项第(3)项②一致);就丙方未在该响应期限内作出响应而被视为同意退款的情形,三方进一步约定:①甲方可依事前公示的规则先行处理(退款或部分退款),以维持争议处理效率,但应在处理完成后48小时内通过站内信、短信或商家后台通知丙方,并说明其所依据的规则条目与金额;②丙方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复核成立的,已扣划的款项予以回转,由甲方或乙方在下一结算周期补付至丙方微信支付二级商户号;③本条不排除丙方依法主张权利。上述①至③项系对前述条款的具体化与补充,不构成对丙方在前述条款项下权利的限制或减损。

5.保险与赔付。丙方应自行投保与其服务相适应的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平台要求时提供保单信息;发生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丙方应先行赔付,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丙方未投保的,不影响其依本协议及法律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6.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丙方仅可在履行服务订单所必需的范围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地址、门牌信息等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不得留存与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出售或用于营销推广。服务完成后,丙方应按平台规则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不再需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丙方违反本条给消费者或平台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平台规则与协议变更

1.平台规则的效力。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如意约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说明》《如意约平台优惠券使用规则》,以及各类规则解读、实施细则、通知与公告)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丙方应遵守其入驻时及合作期间公示的平台规则。就消费者使用平台券的,券的性质、使用条件、抵扣上限与退款处理适用《如意约平台优惠券使用规则》;该规则与本协议就丙方结算(丙方应结金额、平台技术服务费、综合服务费)的规定不一致的,就丙方结算以本协议为准。

2.规则的公示。甲方应通过如意约网站政策专区、商家后台公告、站内信等等渠道公示平台规则及其变更,公示内容应包含规则全文、生效日期与变更要点。涉及丙方费用、结算、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的规则,应以显著方式提示丙方阅读。

3.变更的程序。甲方变更本协议正文、附件或平台规则的,应至少提前7日在甲方网站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丙方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公示期内,丙方可通过客服渠道提出意见,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应。

4.不接受变更的处理。丙方不接受变更的,应在公示期内申请退店,其店铺进入“关店准备”状态:店铺内服务项目全部下架、无法上架新服务项目、无法新增订单,但应继续履行已成交订单并按第十条完成清算,本协议于清算完成后终止。丙方未在公示期内申请退店的,视为接受变更。但涉及综合服务费费率、结算周期、退款与扣减规则、责任限制、争议解决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变更,须经丙方在生效前单独确认;未单独确认的,该变更对丙方不发生效力,原条款继续适用。

5.规则冲突的处理。本协议正文、附件与平台规则冲突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但涉及费用收取比例、结算周期、管辖法院的变更,仍应遵守本条第3项的公示程序,并适用本条第4项的单独确认要求。平台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6.平台通用规则的并入、适用除外与冲突顺位。

(1)并入。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公示的《如意约平台合作协议》《商户合规经营承诺书》《内容审核与AI生成内容标识说明》《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如意约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说明》中与丙方以个人主体身份经营相关的规定,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同等效力;丙方确认已在入驻时集中勾选确认,勾选记录由甲方留存。

(2)适用除外。下列规定不适用于丙方,以本协议与服务规则为准:①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业许可证、对公结算账户为前提的资质、主体登记与年检要求;②保证金的缴存、调整、补足、扣划与退还;③对公账户开立与对公提现;④店铺层级、服务商分级、代理加盟、关联圈统一管理与扣划;⑤以违规积分、内部处分、警告、降级为形式的内部管理措施;⑥企业主体的发票开具与纳税申报义务。

(3)冲突顺位。①争议处理程序、证据类型与举证规则,以《争议处理规则》为准;②丙方对争议通知的响应期限,以本协议第七条第4项的 48 小时为准;③退款金额阶梯、费用承担与扣减上限,以本协议与服务规则为准;④处置权授权范围,以第七条第4项所引《平台合作协议》第 2.6.4 条为准,其“不可撤销”仅在本协议存续期间适用,协议终止后授权停止;⑤除上述外以本协议为准。本项与本条第 5 项不一致的,就本项所列 5 份文书适用本项;本条第 5 项对其余平台规则继续适用。

(4)变更。涉及费用、扣减、责任限制、争议解决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变更,须经丙方在生效前单独确认;未单独确认的不发生效力。

九、违约责任与处理措施

1.违约认定原则。甲方、乙方认定丙方是否构成违约,应以平台系统记录、订单记录、结算记录、消费者提交的材料及事前公示的规则为依据,并在采取处理措施时向丙方说明理由、依据与救济途径。丙方对其行为负有举证与解释义务;丙方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说明或未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甲方、乙方可依现有记录作出认定。

2.一般违约情形。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违约:①服务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未按平台要求更新;②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但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完成改约;③服务态度不佳或服务标准执行不到位,经消费者投诉且情况属实;④未在合理期限内响应消费者的售后请求;⑤未按平台要求公示开票能力或主体信息。

3.一般违约的处理措施。对一般违约,甲方、乙方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①提示并要求丙方在7日内完成整改;②下架涉及违规的服务项目;③限制上新功能7日;④扣减该笔订单丙方应结金额的相应比例作为违约金,单次扣减不超过该笔订单服务对价的50%,且扣减前应告知扣减理由与金额;⑤扣减店铺服务评分。丙方对扣减有异议的,可按本条第9项申诉。

4.严重违约情形。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①提交虚假身份、资质、经营或收入证明材料,或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账户入驻;②诱导消费者脱离平台交易、线下收款,或通过平台外渠道收取服务费用;③刷单、炒信、虚构交易或评价,或套取平台优惠券、红包等平台优惠;④提供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存在盗窃、欺诈、骚扰等行为;⑤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约定目的之外或向第三方提供;⑥经认定的一般违约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3次,或整改期限届满仍未整改;⑦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平台规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平台秩序的行为。

5.严重违约的处理措施。对严重违约,甲方、乙方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下列措施:①立即下架违规服务项目或全部服务项目;②暂停结算,暂停范围限于涉事订单及与违规行为直接相关的订单;③限制店铺功能、限制提现;④扣减该笔订单丙方应结金额,单次扣减不超过该笔订单服务对价的100%;⑤单方解除本协议、关闭店铺;⑥要求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6.违约金。丙方构成本条第4项第①目至第③目情形的,应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涉事订单服务对价的3倍计算,并以甲方、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上限(甲方、乙方应就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不再另设固定金额下限;构成本条第4项第④目、第⑤目情形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丙方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但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除外。单笔扣减的金额上限,仍按本条第3项第④目(不超过该笔订单服务对价的50%)与本条第5项第④目(不超过该笔订单服务对价的100%)执行。扣减前,甲方、乙方应书面告知丙方扣减的理由、金额与所依据的条款;丙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按本条第9项申诉;异议成立的,甲方、乙方应在复核结论作出后15日内返还已扣减的款项。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重复计算;甲方、乙方就同一违约行为已获赔实际损失的,不得再行主张违约金。

7.损失赔偿范围。丙方违约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赔偿甲方、乙方为处理该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消费者赔付金、行政罚款(因丙方行为直接导致的)、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及为固定证据支出的费用。甲方、乙方对其扩大的损失负有不减损义务,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不得要求丙方赔偿。

8.关系性质争议的费用承担(仅限恶意虚假确认)。本条仅在下列第①项、第②项限定的条件同时成立时适用;不符合限定条件的,本条不适用,亦不产生任何赔偿或抵扣后果,且本条不构成对丙方劳动法项下权利的排除;第③项至第⑤项为适用本条时的具体规则与权利保留。①前提限定:仅在丙方明知其与甲方、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仍作出与本协议第一条第3项、第4项、第5项不一致的虚假确认时适用,例如丙方本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作出相反陈述,或受第三方指使、组织以批量索赔为目的作出虚假确认;丙方依法主张权利本身不适用本条——丙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投诉举报或主张任何法定权利,均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不触发本条责任,甲方、乙方亦不得据此主张任何赔偿或抵扣。②赔偿范围:在前述前提成立、且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情况下,甲方、乙方仅可就其因此直接导致且有票据凭证的律师费、诉讼费(含仲裁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要求丙方赔偿;本条赔偿范围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行政罚款,以及其他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公法义务或法定责任,上述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含以“赔偿”“补偿”“代偿”名义)转由丙方承担。③社会保险事项:丙方知悉社保参保方式由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补缴,丙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材料,并不因此向甲方、乙方主张额外赔偿;前述配合行为不影响丙方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亦不免除任何一方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④抵扣的限制:甲方、乙方仅在经生效裁判确认或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范围内,方可从应结算给丙方的款项中抵扣;抵扣前应书面告知丙方抵扣事由、金额、计算方式与依据,并给予丙方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丙方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应暂缓抵扣,双方另行协商或依法解决;甲方、乙方不得以本项为由扣减丙方已完成订单的应结服务费,亦不得将抵扣作为催收或施压手段。⑤权利保留:本项不排除丙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本项亦不构成对丙方法定权利的放弃。

9.申诉与复核。丙方对违约认定、扣减金额、暂停结算或其他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过商家后台或客服渠道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凭证。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申诉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回复;申诉成立的,应在复核结论作出后15日内返还不当扣减的款项、恢复相应功能。申诉不影响丙方依法寻求其他救济的权利。

10.责任限制。甲方、乙方不对丙方与消费者之间服务合同的履行结果作保证,不对丙方的经营收益作承诺。甲方、乙方因本协议对丙方承担的责任,以其在争议订单中实际收取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综合服务费为限;但甲方、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十、协议终止与退店

1.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①三方协商一致终止;②丙方按本条第2项申请退店并经甲方审核通过;③甲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第5项解除本协议;④丙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按第一条第10项终止;⑤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⑥丙方连续90日未登录商家后台且店铺无在售服务项目,经通知后15日内仍未恢复;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丙方申请退店。丙方有权随时申请退店。丙方应在商家后台提交退店申请,并同时:①下架全部服务项目;②就已成交但尚未履行的订单与消费者协商,选择继续履行、改约或退款;③结清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消费者赔付金;④确认结算账户信息有效。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存在未处理完毕的消费者投诉、争议订单或涉嫌违规情形的,甲方可暂缓审核至处理完毕,但暂缓期限不超过30日。

3.终止后的清算。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在30日内完成清算:①对已服务完成且无争议的订单,按第四条完成分账并允许丙方提现;②对争议订单,按争议处理结果结算;③对已扣减的违约金、赔偿金、消费者赔付金予以核销;④本协议项下平台不向丙方收取保证金,平台、乙方均不得以保证金名义向丙方收取、扣划或冻结任何款项。丙方对清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清算清单后15日内提出,按第四条第7项复核。

4.消费者售后衔接。本协议终止不免除丙方就已成交订单承担的售后服务责任与质量责任。丙方应在退店前在其店铺页面公示售后联系方式,并保证该联系方式在最后一笔订单服务完成后90日内有效;对终止前已成交但尚未履行完毕的订单,丙方应继续履行或与消费者协商退款。丙方未妥善处理的,甲方可先行按争议处理规则处理消费者诉求,并有权向丙方追偿。

5.数据留存与账户注销。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1条的要求保存丙方的身份信息、服务信息与交易信息不少于3年,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向丙方或第三方返还、提供上述数据的义务。丙方的商家后台账户在本协议终止后关闭,丙方不得再以该账户从事任何操作。

6.条款存续。本协议终止后,关于保密、个人信息保护、税费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争议解决、通知与送达、数据留存的条款继续有效。

十一、其他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疫情管控、通信网络中断、支付机构系统故障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构成违约,但受影响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其他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日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2.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

3.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三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丙方确认,甲方已就本条向其作出显著提示,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

4.通知与送达。三方确认以丙方在平台留存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站内信及身份证住址作为有效通知与送达地址。丙方在入驻时填写的联系电话,用于微信支付进件申请、平台备案与争议联络,不属于店铺页面展示信息;其店铺展示电话由丙方在入驻完成后通过商家后台另行配置,与本条无关。丙方应提供可接收信件的联系地址或可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二者择一即可),用于接收本协议项下的通知、法律文书及司法机关的送达;丙方保证该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真实、有效、可实际接收;平台按丙方提供的前述地址或邮箱履行通知与送达义务,即视为已完成本条项下的送达。本条所称通知与送达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入驻审核结果、协议与平台规则变更、订单与结算款项、税费与发票事项、消费者投诉与争议处理(含平台介入、异议响应、复核结果)、违约责任处理、账号与店铺处置措施,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解决与法律文书送达。以站内信、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通知的,自交邮之日起第5个自然日视为送达。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不准确、失效、拒收、无人签收,或丙方未按本条及时更新,致使通知或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自平台按丙方留存的联系方式发出(邮寄的为交邮)之日即视为送达。丙方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通过商家后台更新;未及时更新致通知未达的,向原联系方式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丙方承担。司法机关可通过诉讼平台、短信、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丙方送达诉讼文书。丙方确认前述地址同时作为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确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是否采用及送达是否有效,以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认定为准;本条不构成对丙方程序权利的放弃或限制。

5.条款独立性。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三方应以最接近该条款原意且合法有效的条款替代之。

6.转让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店铺、账户、结算权利出借、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因业务调整可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转让不影响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甲方应提前7日通知丙方。

7.完整协议。本协议及其附件、平台规则构成三方就本协议事项达成的完整约定,取代此前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承诺与安排。三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作出的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口头承诺,对三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及平台规则执行。

8.与配套文件的关系。本协议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如意约平台个人卖家声明与承诺书》(仅 2500 适用)《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非劳动关系确认与独立承揽承诺书》《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税务事项确认与代办授权书》共同构成完整约定;《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实名认证与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经平台依第八条第 3 项公示并生效后,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约定;在其生效前,个人信息处理以《如意约平台隐私政策》及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上述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时:①关于“事实状态的确认”以《非劳动关系确认与独立承揽承诺书》为准;②关于“费用计算与结算规则”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服务规则》为准;③关于“涉税事项”以《税务事项确认与代办授权书》为准;④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在该授权书生效后以该授权书为准,生效前以《如意约平台隐私政策》及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9.电子签署。丙方通过平台在线点击确认方式接受本协议,三方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丙方的点击确认记录、实名认证记录与协议文本共同构成有效签署,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丙方可随时在商家后台查阅、下载本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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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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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约,让服务如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