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
版本: v1.0
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 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
本文本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定版;生效日期以平台另行公告为准。
【文件性质与适用顺位】本规则是《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项下“平台规则”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规则为主协议在费用计算、结算与提现、退款与争议、发票、税务、违规处理与申诉事项上的细则:上述事项本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主协议。本规则与主协议冲突且无法确定先后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本规则不减损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商家的权利,亦不排除商家依法向消费者主张权利或寻求司法救济。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未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制定并公示,由上海恒满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方”)提供结算代办服务,并可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协助与推广服务。平台在此特别提醒您:请在入驻、发布服务、申请提现前完整阅读本规则,尤其是加粗部分(费用构成、取整与尾差、扣减上限、退款退还比例、申诉时限)。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或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即表示您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规则。
本规则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生效日期前已支付成功的订单,适用支付成功时公示的规则版本,不因本规则生效而变更。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主协议、平台其他规则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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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术语
第二条 费用构成与计算
第三条 结算、冻结与提现
第四条 退款与争议处理
第五条 发票
第六条 税务
第七条 经营规范与违规处理
第八条 申诉与复核
第九条 规则的变更、终止与退店
第十条 其他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术语
1.1 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商家(以下简称“商家”或“您”):
(1)以自然人身份入驻平台,未取得营业执照,不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名义经营;
(2)微信支付进件的主体类型为 2401 小微商户 或 2500 个人卖家;
(3)平台系统记录的商家类型为个人主体(providertype=5),且二级商户号(sub_mchid)与上述主体类型一致。
2401 小微商户:微信支付“小微商户”进件类型,以经营者本人身份证件、本人结算账户等资料进件,无需营业执照。
2500 个人卖家:微信支付“个人卖家”进件类型,需满足微信支付规定的经营时长与交易规模条件(如持续经营满 6 个月、累计交易额超过 20 万元等),并经平台核实、微信支付审核通过后适用;具体以微信支付审核结果为准。
1.2 不适用情形
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等其他主体类型不适用本规则,适用平台对应的企业版协议与费率口径。其中,灵活用工模式(providertype=2)已停止新增;历史上已通过该模式成交的存量订单,其结算与解释按第 10.7 条执行,不适用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九条。特别说明:企业商家(providertype=1)适用的“商户应得 = 实付金额 − 支付通道费 − 平台费”计算口径不适用于个人主体;个人主体按本规则第二条计算,支付通道费自商家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由微信支付即时扣划,服务方按扣除该笔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计收综合服务费(即 9% − 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商家侧不再单独扣收。
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时以个人主体与企业/个体工商户主体身份就同一服务重复入驻;主体类型以平台系统记录为唯一依据,商家不得自行变更。
1.3 术语
(1)订单金额(或称“订单原价”):商家就一笔订单公示的服务价格×数量,加可选附加项后的金额,不扣除任何优惠、抵扣。本规则中的“计费基数”“原价”均指订单金额。
(2)实付金额:消费者就一笔订单通过微信支付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微信支付返回的支付结果为准,实付金额 = 订单金额(原价) − 平台券金额。实付金额用于收款、开票与退款计算;综合服务费与商家应结金额以订单金额(原价)为计费基数。平台券由平台以减免自身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承担,不是平台补贴,平台不因此向商家或消费者支付任何款项。
(3)综合服务费(合计):按订单金额(原价)的 12% 计收的费用,由平台技术服务费与服务方综合服务费两部分构成,为含税价。主协议第四条称其为“综合服务费合计费率”(12%);为免歧义,本规则将其中由服务方收取的 9% 部分统一称为“综合服务费(服务方)”,本规则未加限定的“综合服务费”均指合计 12%。
(4)平台技术服务费:综合服务费中按订单金额(原价)的 3% 计收、由平台收取的部分。消费者使用平台券的,平台就相应订单实际收取的平台技术服务费 = 订单金额(原价)× 3% − 平台券金额(不低于 0);平台券金额不得超过该份额,超过的订单不得使用该券。
(5)综合服务费(服务方):综合服务费中按订单金额(原价)的 9% 计收、由服务方收取的部分(毛额;服务方实际收取及开票金额为扣除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净额随该笔实际费率双向变动);其内部成本构成由服务方自行核算。
(6)支付通道费:微信支付就收款、分账、退款、提现收取的通道手续费,按微信支付实际执行的费率计收,自商家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即时扣划,平台与服务方不向商家另行收取;因该费用先行扣划,服务方就 9% 部分实际到账金额可能低于 9%,差额即为该笔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服务方按扣除该笔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计收(即 9% − 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实际费率低于 9% 定价所依据的基准费率时净额相应提高,高于基准时由服务方以净额吸收,商家应结金额(88%)不因费率变动调整,服务方不再向商家另行收取或补偿。
(7)运营支持服务:服务方为商家提供的流量曝光、推广与运营支持等服务的统称,不单独计价、不另行收取,其成本由服务方在 9% 内自行核算。
(8)可结算金额:已完成订单的订单金额(原价),扣除综合服务费(合计)、商家侧退款冲减(= 已退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88%,见 4.3)及依本规则第七条扣减的金额后的余额。即:可结算金额 = 订单金额(原价) − 综合服务费(合计) − 商家侧退款冲减 − 扣减金额;其中订单金额(原价) = 实付金额 + 平台券金额。平台券不从可结算金额中扣除;消费者应退金额与商家侧退款冲减的差额,由平台与服务方按 4.3 分别承担,不从商家可结算金额中扣除。
(9)冻结期:自订单支付成功之日起至该订单进入可结算之日止的期间;期间资金在商家二级商户号内处于待结算(冻结)状态,商家不可支配。
(10)二级商户号(sub_mchid):微信支付为商家开立的收款标识;订单资金在该商户号内接收、冻结与结算,平台不接触交易本金。
(11)结算清单:平台就每笔订单或每个结算周期向商家展示的金额明细,包括订单号、订单金额(原价)、平台券抵扣(平台让费)、实付金额、平台技术服务费(净额)、服务方综合服务费、退款、扣减、商家应结金额及结算状态。
(12)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的自然日。
第二条 费用构成与计算
2.1 计费基数
综合服务费以订单金额(原价)为计费基数,不以实付金额为计费基数。实付金额 = 订单金额(原价) − 平台券金额,仅用于收款、开票与退款计算。平台券金额由平台以减免自身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承担,不冲减服务方综合服务费(9%),不从商家应结金额中扣除,也不构成平台向商家支付的补贴。平台券金额不得超过订单金额(原价)的 3%(平台当前配置的单笔抵扣上限为订单金额的 2%,见 2.5);超过上限的订单不得使用该券,平台系统在下单时即拒绝以该券成交。计费基数一经支付成功即锁定,不因商家事后调价、消费者评价或平台活动而变更。
2.2 费率构成(固定)
综合服务费 12% = 平台技术服务费 3% + 综合服务费(服务方)9%。(主协议称“综合服务费合计费率 12%”,拆分口径与本条一致。)
9% 为综合服务费(服务方);其内部成本与费用构成由服务方自行核算,不改变商家应结金额,也不构成向商家另行收费的依据。微信支付手续费按订单实付金额、以微信支付实际执行的费率计收,自商家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即时扣划,不向商家另行收取。微信支付手续费率以微信支付实际收取为准:该费率由微信支付依据商户进件类型、经营类目、所在地区及微信支付届时有效的规则确定并可能调整,其浮动不改变平台技术服务费(3%)、综合服务费(服务方)毛额(9%)与商家应结金额(88%),差额即为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服务方按扣除该笔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计收综合服务费(即 9% − 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实际费率低于 9% 定价所依据的基准费率时净额相应提高、高于基准时由服务方以净额吸收,不再向商家另行收取或补偿。
12% 为含税综合服务费(合计)。个人主体的费率固定为 12%,不因商家等级、订单金额、服务类目、是否参与平台活动而上浮或下调;平台不采用“费率上浮”作为违规处理措施,违规处理一律采用第七条规定的扣减方式。
2.3 计算公式
商家应结金额 = 订单金额(原价) − 订单金额(原价)× 12% = 订单金额(原价)× 88%
其中:平台技术服务费 = 订单金额(原价)× 3% − 平台券金额(不低于 0);综合服务费(服务方)= 订单金额(原价)× 9%。因此 商家应结金额 = 订单金额(原价)× 88%;平台发放的优惠券不影响商家应得。
该 88% 为应结金额(已扣除合计 12% 综合服务费后的应结额)。平台券由平台以减免自身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承担,不从该 88% 中扣除,也不冲减服务方综合服务费(9%)。服务方可以为商家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该服务系服务方可选提供的协助,不构成服务方的法定义务);若服务方实际提供该服务,相关税款由服务方在综合服务费内承担,不从该 88% 中扣除;商家亦有权自行申报,服务方不因未提供代办而承担任何责任。增值税及附加按 6.2 由商家承担。
上述公式中不再扣减支付通道费,也不再扣减任何其他名目的费用(支付通道费自商家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由微信支付即时扣划,服务方已按扣除该笔实际通道费后的净额计收,故不在商家应结金额中二次扣减)。除本规则与主协议明确列明的综合服务费外,平台与服务方不向商家收取保证金、加盟费、审核费、入驻费、软件使用费等其他费用。任何以“通道费”“手续费”“服务费”名义的二次扣费均不符合本规则,商家可依第八条申诉。
2.4 尾差处理(原价 10.05 元,不使用平台券)
订单金额(原价)10.05 元,消费者不使用平台券,实付 10.05 元:平台技术服务费 = 10.05 × 3% = 0.3015 元,四舍五入为 0.30 元;综合服务费(服务方)毛额 = 10.05 × 9% = 0.9045 元,四舍五入为 0.90 元,其中微信支付手续费按微信支付实际执行的费率计收;两项合计 1.20 元,而 10.05 × 12% = 1.206 元,四舍五入为 1.21 元,差额 0.01 元为尾差,归平台。最终:平台 0.31 元(含尾差 0.01 元)、服务方毛额 0.90 元、商家 8.84 元。
2.5 平台券让费(原价 100 元/券 2 元/实付 98 元)
订单金额(原价)100.00 元,消费者使用平台券 2.00 元(未超过订单金额 2% 的单笔上限),实付 98.00 元:
(1)平台技术服务费 = 100.00 × 3% − 2.00 = 1.00 元(毛额 3.00 元,减免平台券 2.00 元,净额 1.00 元);
(2)综合服务费(服务方)毛额 = 100.00 × 9% = 9.00 元,其中微信支付手续费按微信支付实际执行的费率计收,自商家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即时扣划,服务方实际到账金额(净额)= 9.00 元 − 该笔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实际费率低于 9% 定价所依据的基准费率时净额相应提高,高于基准时由服务方以净额吸收;
(3)综合服务费合计(毛额)= 100.00 × 12% = 12.00 元;其中平台券 2.00 元由平台以减免自身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承担,平台与服务方合计计收 10.00 元(毛额)(平台 1.00 元 + 服务方 9.00 元毛额;服务方实际到账为该 9.00 元扣除该笔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商家应结金额(88.00 元)不因费率变动调整);
(4)商家应结金额 = 100.00 × 88% = 88.00 元,与不使用平台券时完全相同;
(5)验算:1.00 + 9.00 + 88.00 = 98.00 = 实付金额;3.00 + 9.00 + 88.00 = 100.00 = 订单金额(原价)。
平台券的规则(写死,避免争议):平台券是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价格优惠,由平台以减免自身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实现,不是平台补贴、不是返现,平台不因此向商家或消费者支付任何款项。平台券金额只从平台自身的技术服务费(订单金额 × 3%)中扣减,不冲减综合服务费(服务方)9%,不参与商家应结金额(订单金额 × 88%)的计算,也不从商家应结金额中扣回。平台券金额不得超过订单金额(原价)的 3%,且不得超过平台当前配置的单笔抵扣上限(现为订单金额的 2%);超过上限的订单不得使用该券,平台系统在下单时即拒绝以该券成交。平台不向商家支付券款,商家无需就券款向平台开具发票;消费者使用的平台券是否返还、如何返还,按《如意约平台优惠券使用规则》处理。平台不以“补贴”“补足”“返现”等名义向商家另行支付券款;如某项活动的公示规则明确承诺向商家支付款项,该款项独立结算,不属于本规则所称平台券,其金额不冲抵综合服务费,也不从商家应结金额中扣除。
2.6 取整与尾差
本规则涉及的全部金额以“分”为最小单位,四舍五入计算至 0.01 元。平台技术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服务方)、商家应结金额分别计算并分别取整;因分别取整产生的差额(尾差)归平台,即计入平台技术服务费,商家应结金额与综合服务费(服务方)不因尾差调整。平台保证:平台技术服务费(毛额 3%) + 服务方综合服务费(毛额 9%) + 商家应结金额(88%)= 订单金额(原价);平台技术服务费(净额 = 毛额 − 平台券) + 服务方综合服务费(毛额 9%,其实际收取及开票金额为该毛额扣除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净额随实际费率双向变动) + 商家应结金额(88%)= 实付金额;扣除微信支付手续费后的三方分账之和 = 实付金额 − 微信手续费,商家应结金额(88%)不因该费率变动调整。平台券不计入任何一方的收入,也不产生付款。商家对尾差有异议的,可依第八条申诉,平台应提供逐项计算过程。
2.7 分账方式
结算或提现时,平台通过微信支付“分账”指令,将订单资金分别划付至:平台账户(3% 毛额 − 平台券金额,不低于 0)、服务方账户(9% 毛额,扣除微信支付自收款中实际扣划的支付通道费后到账)、商家二级商户号(订单金额(原价)× 88%)。平台券只冲减平台自身 3% 份额,不冲减服务方 9%,也不冲减商家 88%,不得把平台券摊入 9%。微信支付手续费率以微信支付实际收取为准,服务方到账净额随该实际费率双向浮动(低于基准时提高、高于基准时由服务方以净额吸收),不影响商家应结金额(88%)与平台技术服务费毛额(3%)。
资金不经过平台自有账户,平台不作为资金归集方,不形成资金池。分账指令由平台系统发出、由微信支付执行;执行结果以微信支付返回结果为准。商家无权要求变更分账比例、增设收款方,或指定非本人账户接收分账资金。
2.8 费率快照与展示
订单适用的费率以支付成功时公示的费率为准,并随订单固化。费率调整不溯及已支付成功的订单。结算清单应展示订单金额(原价)、平台券抵扣(平台让费)、实付金额、费率、各项费用金额与商家应结金额,商家可在订单详情页或商户后台查询。
第三条 结算、冻结与提现
3.1 结算条件
订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进入可结算状态:
(1)订单已完成,即服务已实际提供并经核销、消费者确认完成,或依《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确认期届满且无异议;
(2)不存在未处理完毕的退款、争议或支付机构风险冻结;
(3)商家账户状态正常,实名信息与提现账户信息一致且通过核验。
服务未实际提供、订单被取消或退款的,不进入结算。
结算周期:平台以自然周(周一 00:00 至周日 24:00)为一个结算周期;订单进入可结算状态后,平台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内发起分账指令(与主协议第四条第 3 项一致)。存在消费者异议、退款、投诉处理中或涉嫌违规情形的订单,其对应金额暂不计入可结算金额,待处理完毕后按处理结果结算。
结算发起方式:商家可在商家后台选择“自动结算”或“手动结算”。选择自动结算的,订单进入可结算状态后由平台发起分账指令;选择手动结算的,由商家在商家后台发起,平台不再自动发起。该选择不影响本条结算周期对最长发起时限的约定,也不影响提现须由商家另行发起。
3.2 冻结期
自支付成功至可结算之日为冻结期。冻结期内资金在商家二级商户号内处于待结算状态,由支付机构按规则冻结;商家不得支取,平台亦不得划付。冻结期的长短取决于订单的完成时点(服务完成、核销或确认期届满),并非固定的自然日数。
3.3 解冻规则(当前实现口径)
个人主体暂不支持“自动解冻”,冻结资金仅通过结算、提现两个动作释放。平台不会在结算前将订单剩余资金全额解冻给商家,也不会因订单完成而自动放开全部资金。该口径与平台当前系统实现一致(个人主体自动解冻机制默认关闭)。平台如调整该机制,应按第九条提前 7 日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调整前已支付订单仍适用原口径。
3.4 可结算金额的生成
可结算金额 = 订单金额(原价) − 综合服务费(合计) − 商家侧退款冲减 − 依第七条扣减的金额;其中商家侧退款冲减 = 已退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88%(见 4.3),不是消费者应退金额;订单金额(原价) = 实付金额 + 平台券金额,平台券不从可结算金额中扣除。3.11 的额度限制只影响新增核销与新预约,不改变已核销订单的可结算金额、结算周期与提现。平台按订单生成、逐日更新可结算金额,分账指令按 3.1 约定的结算周期发起;具体时间以结算清单记载为准。因支付机构处理延迟、银行清算或系统维护导致的顺延,不视为平台违约,平台应在结算清单中说明。
3.5 提现账户(仅限本人对私账户)
提现账户仅限经营者本人的银行卡(对私账户),且必须同时满足:
(1)开户名与经营者身份证姓名完全一致;
(2)账户为商家本人开立并实际控制;
(3)与入驻时提交的结算账户信息一致。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对公账户、非本人控制的账户,或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账户提现。变更提现账户须重新完成实名核验;核验通过前,平台可暂停提现,但不影响已生成的可结算金额。因使用他人账户导致的资金损失、税务风险与法律责任,由商家自行承担。
3.6 提现的发起与到账
商家在商家后台发起提现后,平台通过微信支付「二级商户预约提现」提交申请:微信支付于次日发起提现,预计当日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处理为准(部分情形下预计于下个工作日到账)。提现款项进入商家在微信支付登记的结算账户。提现可能产生银行或通道费用,按微信支付规则处理,平台不另行加收。
3.7 提现失败的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因账户信息错误、银行退票、通道异常等原因导致提现失败的,资金退回其在微信支付二级商户号内的可提现余额(平台页面“可提现余额”),不视为已支付给商家。平台应在发现失败后通知商家,商家应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更正信息并重新发起提现。
平台不得将失败资金长期挂账:自提现失败之日起超过 30 日仍未成功、且非因商家原因的,平台应主动排查并向商家书面说明原因与预计处理时间;因商家账户信息错误、拒收或长期不更正导致的失败与延迟,平台不承担垫付、赔偿或资金占用责任。
3.8 收款额度限制
2401 小微商户受微信支付额度规则限制(如单日收款限额、信用卡收款单日与单月限额等),具体额度以微信支付届时规则为准。因额度限制导致无法收款、需延后收款或需改用其他支付方式的,不视为平台违约,平台应在收款页面提示;商家不得因此要求平台补偿。
3.9 对账与查询
平台向商家提供结算清单,内容包括订单履行情况、订单金额(原价)、平台券抵扣(平台让费)、实付金额、综合服务费及构成、退款金额、扣减项目与金额、商家应结金额及结算状态。商家可在订单结束后 6 个月内查询结算清单(与主协议口径一致);需要导出或加盖证明的,可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已归档的结算清单。超过 6 个月的查询请求,平台可以归档数据方式提供,但不作实时可查的承诺。
3.10 结算异议
商家对结算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清单后 15 日内依第八条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该笔结算金额无异议;但商家仍可在订单结束后 6 个月内就计算错误、重复扣费、漏结等情形要求平台核对更正,平台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
3.11 月销售额阈值与额度限制(转型引导)
月销售额指商家在平台当个自然月内支付成功的订单实付金额合计(即订单金额扣除平台券后的销售额;平台券金额不计入月销售额),按订单支付成功时间归属月份。1.6 万元提示线与 1.8 万元阈值线系平台商业规则,非法定标准;法定标准为增值税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按 1% 征收率(3% 征收率减按 1%)就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连续 12 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按 6.2 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商业规则不替代、不降低法定标准。
额度累计口径:本条所称当月累计额度,指商家在当个自然月内已完成核销的订单原价(订单金额,不扣除平台券)合计,扣减该等订单已完成的退款所对应的金额;同一订单当月只计一次,按核销完成时间归属自然月;已支付但未核销的订单不计入当月累计额度。
当月累计额度达到 1.6 万元的,平台可以在下单、预约与核销环节提示商家,并对其进行转型引导(提示、指引、人工跟进);达到 1.8 万元的,平台可以书面提示商家并建议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登记。
当月累计额度达到 1.8 万元的,平台对该商家执行硬性额度限制:(1)暂停核销——本次核销后累计额度将达到 1.8 万元的,该笔核销同样不予通过(含恰好等于 1.8 万元);(2)暂停该商家的新预约与新订单——平台不再接受消费者对该商家服务项目的新增预约与新订单,商家亦不得再接单。上述限制自额度用尽时起生效,至下个自然月 1 日或商家完成转型后解除。平台可以通过下单、预约与核销环节的页面提示向商家说明当月累计额度、剩余额度与所依据的规则,并说明注册个体工商户后重新入驻、综合费率可由 12% 降至 3%。
已支付但未核销订单的处理(消费者退款通道不得关闭):因上述限制导致已支付订单在当月无法核销的,商家可以选择顺延至下个自然月核销并继续履行;消费者也可以就未核销部分申请全额退款,退款按本规则 4.1 执行、按原支付路径退回。平台不得单方面使已付款订单既不能核销也不能退款;执行限制时,平台应在核销拦截结果中同时向商家明示上述两条路径。
上述限制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已核销订单的应结金额,其所有权始终属于商家,平台不得扣留、挪用、扣减,不得出借、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亦不得因额度限制减少商家应结金额,不得限制商家就已结算款项提现;限制期间,平台不得扣减、截留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商家任何款项。
商家可以按 3.9、3.10 查询结算信息、提出异议,也可以按第八条申诉;平台应在合理期限内复核并书面答复。商家完成转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并按平台要求重新入驻)的,平台应及时解除限制。
本条所述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以平台届时公示的规则为准;平台不得违反本条关于资金所有权与不得扣减的约定。本条未尽事宜按主协议第四条第 9 项执行;本条与主协议第四条第 9 项不一致的,以主协议第四条第 9 项为准。
第四条 退款与争议处理
4.1 未使用、未履约的退款
服务尚未使用、商家尚未履约,或订单被取消的,支持全额退款,退款金额为实付金额,按原支付路径退回;全额退款时平台券按《如意约平台优惠券使用规则》第 6.1 条退回消费者账户,不适用 4.2、4.3 的券收回口径。因商家原因导致无法履约的,平台可依《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直接退款,并按第七条处理。
4.2 部分使用的退款(平台券不予退还,消费者按原价支付已用部分)
服务已部分使用的,按未使用比例退款,但平台券不在退款段内分摊、不退还消费者:消费者应退金额 = 订单实付金额 − 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已退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平台券金额,四舍五入至 0.01 元。其中已退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订单原价 × 未使用比例,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订单原价 × 已使用比例。平台券以后续不发生退款为条件;发生部分退款的,该部分不再享受平台券优惠,消费者就该部分按订单原价支付,平台收回整张券,不按退款段同比例分摊,也不向商家或服务方转嫁。退款金额不得超过实付金额。
未使用比例依据核销记录、服务进度记录、双方确认记录确定。剩余可用次数/已使用比例缺失或异常的,平台不自动计算退款金额,将转入人工核实;核实完成前不发起退款。平台不得以推定比例、默认比例或任何自动兜底方式确定退款金额。
4.3 退款时综合服务费的退还(按退款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计算)
发生退款时,综合服务费按退款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退还;平台券由平台一次性收回,不按退款段分摊,不由商家或服务方承担。退款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下称“该部分原价”)= 订单原价 × 未使用比例;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订单原价 × 已使用比例。
(1)平台份额(平台技术服务费)= 该部分原价 × 3% − 平台券金额(整张券一次性扣回)。结果为负的,表示平台在该笔退款中净收回此前让出的券款,由平台自行承担,不构成向商家或服务方转嫁;
(2)退还综合服务费(服务方)= 该部分原价 × 9%(毛额;服务方实际收取及开票金额为扣除该部分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按实际发生的手续费结算;未退部分对应的支付通道费亦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服务方实际到账金额以结算清单为准);
(3)商家应结冲减 = 该部分原价 × 88%(服务方 9% 足额,不承担券);
(4)消费者应退 = 该部分原价 − 平台券金额 = 实付金额 − 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上述(1)至(3)项之和 = 该部分原价 − 平台券金额 = 第(4)项的消费者应退金额。平台券不按退款段同比例分摊:券金额整张一次性扣回,该订单不再享受该券优惠;已使用部分按订单原价计费,故消费者就该部分实付原价。平台券以后续不发生退款为条件;发生部分退款的,该部分不再享受平台券优惠。
4.4(一)部分退款算例(无券,原价 100 元,已使用 40%)
消费者实付 100.00 元(无券,故实付金额 = 订单原价),已使用 40%,未使用 60%,退款 60.00 元:
(1)退还平台技术服务费 = 60.00 × 3% = 1.80 元;
(2)退还综合服务费(服务方)= 60.00 × 9% = 5.40 元;
(3)商家侧冲减 = 60.00 × 88% = 52.80 元,即商家实际退还消费者 52.80 元,平台与服务方合计退还 7.20 元;
(4)退款后各方最终留存:商家 35.20 元(= 100.00 × 40% × 88%)、平台 1.20 元(= 100.00 × 40% × 3%)、服务方 3.60 元(= 100.00 × 40% × 9%,为毛额;扣除未退的微信手续费后的实际留存低于该金额,见下)。上述金额为按毛额计算的应分金额;因未退部分对应的支付通道费不予退还,服务方实际留存以结算清单为准。留存与退款互补:已使用比例 40%(留存段)与未使用比例 60%(退款段)合计 100%;4.3 的退款部分与本项留存部分按同一订单原价基数计算,二者之和等于订单原价。
未退的微信手续费 = 未退款部分 × 微信支付实际执行的费率(该部分资金未退出,其通道费不予退还)。验算(毛额口径):35.20 + 1.20 + 3.60 + 60.00 = 100.00,与实付金额一致。费率以微信支付实际收取为准,服务方最终留存金额随该费率浮动,商家与平台的留存金额不受影响。
上述(1)至(3)项中的 1.80 / 5.40 / 52.80 为退款对账口径(应退/冲减),不是支付指令。
4.4(二)部分退款算例(券单:原价 100 元,平台券 2 元,实付 98 元,已使用 40%)
订单原价 100.00 元,消费者使用平台券 2.00 元,实付 98.00 元;已使用 40%,未使用 60%。该部分原价 = 100.00 × 60% = 60.00 元;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100.00 × 40% = 40.00 元:
(1)消费者应退 = 98.00 − 40.00 = 58.00 元(= 60.00 − 2.00,即整张券 2.00 元不予退还,消费者就 40% 已用部分按原价 40.00 元支付);
(2)商家应结冲减 = 60.00 × 88% = 52.80 元(商家留存 = 100.00 × 40% × 88% = 35.20 元);
(3)服务方应退 = 60.00 × 9% = 5.40 元(毛额;服务方留存 = 100.00 × 40% × 9% = 3.60 元,未退部分对应的支付通道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4)平台 = 60.00 × 3% − 2.00 = 1.80 − 2.00 = −0.20 元:即平台应退技术服务费 1.80 元、同时收回整张券 2.00 元,二者相抵后平台在本笔退款中净收回 0.20 元。退款完成后本订单按“未使用券”结算:平台留存 100.00 × 40% × 3% = 1.20 元、服务方 3.60 元、商家 35.20 元。
验算:52.80 + 5.40 + 1.80 − 2.00 = 58.00 元 = 消费者应退;等价于 52.80 + 5.40 − 0.20 = 58.00 元;留存侧 35.20 + 3.60 + 1.20 = 40.00 元 = 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该例中平台份额为负差额(−0.20 元;券款 2.00 元全额收回),表示平台收回此前让出的券款,不构成向商家或服务方转嫁。
上述金额为退款对账口径(应退/冲减),不是支付指令;微信支付手续费以实际收取为准,服务方实际到账金额随该费率浮动。
4.5 已结算订单的退款(订单独立原则)
各订单资金独立核算,平台不以任何订单的资金影响其他订单的结算。订单已结算后发生退款的,退款资金优先从该订单对应的商家可结算余额(含该订单在二级商户号内的待结算/可提现余额)中扣回。该订单资金不足的,平台暂停该笔退款并通知商家补足或与消费者协商,平台不代为垫付、不作跨订单抵扣,也不从商家其他订单的结算金额中扣减。平台应向商家书面告知该笔退款的金额、扣回金额与计算依据;资金补足后,平台恢复处理该笔退款,不计利息。商家退店、注销或被终止合作的,应在关闭店铺前就该笔退款一次性结清;未结清的按前句处理,不影响其他订单的结算。
4.6 争议处理程序
消费者与商家就订单发生的争议,适用《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证据类型与时限。平台仅核对客观记录并适用事前公示的规则,不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谁存在过错作出认定,亦不作为司法机关对事实的终局判断。
4.7 商家响应时限与逾期后果
平台就争议向商家发出通知后,商家应在 48 小时内响应(同意退款,或不同意并提交证据)。逾期未响应的,视为同意退款,平台可直接发起退款。平台通知以 App 推送、短信、站内信、商户后台待办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出,并以系统记录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4.8 “仅退款”的授权范围(边界写死)
商家授权平台在下列情形下直接向消费者退款,无需逐笔另行取得商家同意:
(1)商家在 48 小时内未响应争议通知;
(2)平台已作出生效处理结果,确定应退款;
(3)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司法机关要求退款。
超出上述范围的退款,平台应取得商家同意,或经调解、投诉、诉讼等程序处理。平台不得以“仅退款”名义对商家进行无依据的扣款。
授权范围统一指向主协议第七条第 4 项所引《如意约平台合作协议》第 2.6.4 条。本条(1)至(3)项均为该条所载情形的具体化,不增设该条之外的退款情形,亦不改变该条的授权范围与限制;本条与该条不一致的,以该条为准。原第(2)项“商家未提交客观交付凭证,且未提交有效证据”的表述已删除:该情形属该条第(1)项第③目“商家不同意退款并提交证据后依《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处理”的范畴,不得作为独立的退款依据。
4.9 退款先行执行与复核
退款原则上先行执行,不因商家申诉而中止。商家依第八条申诉且复核结论支持商家的,平台与服务方应在结论作出后 15 日内补付相应款项、恢复结算,补付款项不计利息。因平台错误退款给商家造成损失的,平台在核实后予以补付;商家应配合提供订单与结算凭证。
第五条 发票
5.1 仅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主体(2401 小微商户、2500 个人卖家)为自然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应由商家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平台与服务方仅协助提交开票资料,不以自己名义为商家开具发票。商家不能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具、购买、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向消费者提供虚开的普通发票。
5.2 已公示的标识与下单拦截
平台已在店铺页与下单页公示“个人商家 · 仅支持普通发票”,并在下单页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置灰、说明原因;消费者已选专票抬头的,平台以显著方式提示并降级为普通发票,不作静默变更。商家理解并确认上述公示内容,不得主张平台未告知。
5.3 商家的开票义务与禁止行为
(1)商家不得向消费者承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店铺页、聊天、直播或线下作此类承诺;
(2)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商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平台或服务方协助提交代开资料的,商家应在收到开票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确认,确认后由商家按税务机关流程申请代开;
(3)商家不得要求平台或服务方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不得要求变更购买方、金额、品名以匹配报销需求;
(4)商家不得因消费者索要发票而拒绝服务、加价或诱导取消订单。
5.4 违反承诺的后果
商家违反 5.3 承诺可开专票,导致消费者投诉、索赔、举报或平台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商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退还差价、赔偿消费者损失、承担平台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平台并可按第七条采取下架、暂停结算、终止合作等措施。商家行为涉嫌违法的,平台依法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5.5 开票金额与退款冲减
商家就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订单金额(原价) − 平台券金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选择以订单金额(原价)开具、并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折扣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三条、国税函〔2010〕56 号)。平台券部分不产生付款,任何一方均无需就券金额开具发票。发生退款的,已开具发票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红冲或作废,商家应配合办理;退款后不得保留与原交易金额不符的发票。
5.6 平台与服务方向商家开具费用发票
平台就其实际取得的平台技术服务费(订单金额(原价)× 3% − 平台券金额)向商家开具发票;服务方就其实际取得的服务费净额(即综合服务费 9% 扣除该笔订单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后的净额;服务方实际提供代办申报并代缴税款的,再扣除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向商家开具发票;服务方实际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完税凭证列示。支付通道费自商家二级商户号的收款中由微信支付即时扣划,不构成服务方的成本或费用,服务方不就该费用取得或列示发票;微信支付可依其规则向商家开具该手续费的发票(如可开具),该发票不由服务方取得,亦不构成服务方的开票义务;具体开票口径以服务方财务最终口径为准,并在商户后台公示。商家可通过平台客服渠道提出开票申请,开票信息以商家实名信息为准;具体开票流程与时限以平台或服务方财务口径为准。发生退款的,平台与服务方按 4.3 调整后的实际取得金额开票;已开具的发票按税务机关规定红冲或作废。上述费用发票不影响商家依法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义务。
第六条 税务
6.1 含税口径
12% 为含税综合服务费(合计)。商家应结金额为订单金额(原价)的 88%;平台券由平台以减免自身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承担,不从该 88% 中扣除。服务方可以为商家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该服务系服务方可选提供的协助,不构成服务方的法定义务);若服务方实际提供该服务,相关税款由服务方在综合服务费内承担,不从该 88% 中扣除;商家亦有权自行申报,服务方不因未提供代办而承担任何责任。增值税及附加按 6.2 由商家承担,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依法免征,免征时该 88% 即为商家最终到手金额。商家选择由服务方代办申报并由服务方代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在服务方收取的 9% 中列支。
6.2 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与增值税代办口径(如提供)
商家选择由服务方提供个人所得税代办申报服务的,服务方可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以累计预扣法代办申报(劳务报酬所得);该服务系可选协助,不构成服务方的法定义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办申报同此,由商家选择,服务方可以提供协助,不构成服务方的法定义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仍由商家依法承担: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依法免征,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就当期全部销售额按 1% 征收率(3% 减按 1%)计算缴纳;连续 12 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商家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自行申报。
计税收入口径(写死):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收入 = 订单实付金额(即销售额 = 订单金额(原价) − 平台券金额),不是商家到手金额(订单金额 × 88%),也不是订单原价。平台券部分没有付款、不属于商家的收入,不计入计税收入;商家应结金额(88%)是扣除综合服务费后的结算净额,不作为计税收入。服务方实际提供代办申报的,按上述口径计算。
服务方实际提供代办申报的,应向商家提供代办申报明细(含计税收入、税目、税额、申报期),商家可向服务方申请获取上述明细;商家需要完税凭证的,可向服务方申请,服务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说明获取方式。
6.3 商家的配合义务
商家应如实提供并持续维护下列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结算账户、涉税信息(如需要),并配合实名核验与税务核查。商家拒不提供、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核验的,平台可暂停结算,但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限期补正;商家补正后,平台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恢复结算,已产生的可结算金额不予没收。
6.4 禁止行为
商家不得要求平台或服务方出具与其真实交易不符的票据、完税凭证或结算清单;不得通过拆单、虚构交易、变更主体等方式逃避税费;不得要求将 88% 的应结款项拆分为其他名目支付。违反的,平台可终止合作,并依法报告税务机关。
6.5 退款对应的税务处理
发生退款的,已代缴/申报的税款按税务机关规定在当期冲减或在汇算清缴时调整,不影响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退款比例与商家应结金额计算。因退款产生的多缴税款退还,由服务方协助办理,退还至商家本人账户。
第七条 经营规范与违规处理
7.1 用语
本条所称“订单服务费”,指该订单项下商家应结金额(即订单金额(原价)× 88%),不含平台技术服务费与综合服务费(服务方)。对订单服务费的扣减,从商家应结金额中扣除,不影响平台与服务方依第二条已收取的 12%(退款情形按第四条处理)。
7.2 负面清单(禁止行为)
商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虚假宣传:虚构资质、从业年限、服务案例、销量、评价、服务能力或优惠条件;
(2)刷单与虚假交易:自买自卖、组织或参与刷单、以返现换好评、伪造核销记录;
(3)诱导线下交易或私下收款:引导消费者取消订单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直接付款,或引导站外成交;
(4)冒用他人身份:借用、出租、出售账号、身份证件、收款账户,或由他人代为经营;
(5)超范围经营:提供超出核准或公示类目、超出本人服务能力的服务;
(6)销售违禁品或提供违法服务: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内容;
(7)规避平台费率:拆单、改价、以物易物、要求消费者分担费用、以“平台费”名义向消费者加价;
(8)伪造材料与欺诈:伪造身份证件、流水、场地证明、授权文件,或收款后不提供服务;
(9)侵害消费者权益: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威胁、辱骂、骚扰消费者,或对差评进行报复。
7.3 处理梯度(含上限)
第一级 · 警告。适用情形:首次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的一般违规。措施:书面警告并限期 3 个自然日整改;不扣减任何费用;记录保存 90 日。
第二级 · 扣减订单服务费。适用情形:一般违规,或经警告后 30 日内再次发生。措施:扣减该订单服务费的一定比例,单次不超过该订单服务费的 50%;同一订单只扣减一次;同一商家 30 日内被扣减的订单不超过 3 单;扣减后该订单商家应结金额不低于 0 元。
第三级 · 下架与暂停结算。适用情形:30 日内累计 2 次第二级处理,或违规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严重违规。措施:下架相关服务或全部服务,每次不超过 7 日;暂停结算与提现,每次不超过 30 日;暂停期间已生成的可结算余额继续冻结,不得没收;期限届满自动恢复,无需商家申请(需补正材料的除外)。
第四级 · 终止合作。适用情形:严重违规。措施:100% 扣减该订单服务费,终止主协议与本规则项下合作,关闭店铺与新订单入口;已产生的可结算余额在结清退款与扣减后,商家仍可提现;平台保留追偿与报案权利。
7.4 严重违规的范围(封闭列举)
仅下列行为构成严重违规,平台不得以“其他严重情形”为由扩大适用:
(1)欺诈消费者,收款后不提供服务或提供与约定明显不符的服务;
(2)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流水、场地证明、授权文件等材料;
(3)冒用他人身份经营,或出租、出借、出售账号与收款账户;
(4)销售违禁品或提供违法服务;
(5)组织刷单、虚假交易,情节严重;
(6)引导消费者取消订单后私下收款,情节严重或多次发生;
(7)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8)威胁、辱骂、骚扰消费者,或对消费者进行打击报复。
7.5 扣减与处理的程序要求(未告知不得扣减)
平台作出扣减、下架、暂停结算或终止合作的处理前(紧急情形可在处理后立即补正),应向商家发出书面处理通知,载明:
(1)违规事实与发生时间;
(2)证据类型与来源(订单记录、聊天记录、消费者材料、系统日志等);
(3)依据的本规则条款(具体到条、款、项);
(4)扣减或处理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列明基数、比例、结果);
(5)申诉渠道与 15 日申诉期限。
未同时载明上述内容的,商家有权拒绝接受,平台不得扣减。扣减金额优先用于赔付消费者实际损失,赔付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归平台;平台应在结算清单中逐笔列明扣减金额与用途。
7.6 不得扣减的情形
平台不得因下列原因扣减商家应结金额:
(1)消费者差评、投诉经查不实,或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付;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管控、政府行为等)导致的服务延迟或无法履行;
(3)平台系统故障、支付机构故障或平台通知未有效送达导致的超时;
(4)商家依法申诉、举报、提起诉讼或向行政部门投诉;
(5)非商家原因造成的订单取消、退款或争议。
7.7 其他
平台不向个人主体收取保证金、加盟费、审核费或入驻费;本规则未列明的费用,平台不得收取。平台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理;已按本条处理的同一事实,不得再作为第三级、第四级的独立依据重复处理。依主协议第九条第 6 项收取违约金的,按该条执行;平台应在处理通知中分别列明扣减与违约金的依据、金额,不得就同一笔金额重复计收。
第八条 申诉与复核
8.1 申诉期限
商家对扣减、下架、暂停结算、终止合作、结算金额或退款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通知后 15 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未收到通知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限内提出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最长不超过处理通知发出后 60 日。
8.2 申诉渠道与材料
(1)首选:商户后台“申诉”入口,按页面提示提交;
(2)备选:发送邮件至 service@ruyiyue.com,邮件主题注明“申诉+订单号/处理通知编号”;
(3)材料:订单号或处理通知编号、事实说明、证据(订单记录、聊天记录、核销记录、照片等)、具体诉求。商家无需提交其无法获取的平台内部记录;该部分由平台自行核对。
8.3 受理与答复时限
平台应在收到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商家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 15 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回复(与主协议第九条第 9 项一致)。案情复杂需延长的,可延长 10 日,并书面告知延长理由。平台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申诉成立,原处理措施应予撤销。
8.4 复核主体
复核由平台合规复核团队负责,与原处理环节分离,原处理人员应回避。扣减金额达到 500 元或涉及终止合作的,由不少于 3 人的复核小组作出结论。复核人员不得与争议一方存在利害关系。
8.5 复核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复核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原处理措施。但扣减金额达到 500 元或涉及终止合作的,商家可在申诉时一并申请暂缓执行;平台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暂缓,并书面告知。准予暂缓的,相关资金继续冻结,不划扣、不划付,复核结论作出后按结论执行。
8.6 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应说明理由并引用本规则的具体条款,为平台对本事项的最终处理结论。但该结论不排除、不限制商家依法申请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如有仲裁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也不限制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平台不得以复核结论为由阻碍商家行使上述权利。
8.7 申诉成立的处理
复核结论支持商家的,平台应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已扣减金额在结论作出后 15 日内返还至可结算余额;已下架的服务恢复上架;已暂停的结算恢复;相关记录予以更正。因平台错误处理给商家造成直接损失的,平台在核实后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8 禁止报复
平台不得因商家提出申诉、投诉、举报或诉讼而提高处理等级、延长暂停期限、拒绝结算或降低服务。商家正常行使申诉权利不构成违规。
第九条 规则的变更、终止与退店
9.1 变更程序
平台有权制定、修订本规则,但应至少提前 7 日在平台网站或商户后台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与修订内容。涉及综合服务费费率(12%)、退款退还比例、扣减上限、申诉时限的变更,平台应以显著方式提示,不得以折叠、默认勾选等方式隐藏。
9.2 不溯及既往
修订后的规则不溯及生效前已支付成功的订单;该等订单适用支付成功时公示的规则版本与费率。平台应保留订单支付时的费率快照(该能力已上线,订单详情页可查);规则文本版本与订单的绑定记录以平台版本快照留痕能力上线为前提,在该能力上线前不适用,平台亦不据此对外作出承诺;已上线部分,商家可在订单详情页或客服渠道查询。
9.3 不接受变更的处理
商家不接受变更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平台申请退店;申请退店的,按 9.4 办理,已支付订单仍按原规则结算。商家在公示期内未申请退店、且继续使用平台服务的,视为接受变更。但涉及综合服务费费率、结算周期、退款与扣减规则、责任限制、争议解决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变更,须经商家在生效前单独确认;未单独确认的,该变更对商家不发生效力,原条款继续适用。
9.4 退店流程
(1)商家提交退店申请,平台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存在未处理完毕的投诉、争议或涉嫌违规情形的,可暂缓至处理完毕,暂缓期限不超过 30 日;
(2)下架全部服务,停止接收新订单;
(3)处理完毕未完成订单、在途退款与未决争议;
(4)结清依第七条作出的扣减、依第四条产生的退款扣回,以及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5)平台在审核通过后 30 日内完成清算,可结算余额可提现,提现通道自退店之日起保留不少于 90 日;
(6)关闭店铺与账号。商家退店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的税费、发票、退款与赔偿责任。
9.5 终止后的存续条款
本规则终止或商家退店后,关于税务申报与代缴、发票、退款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保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继续有效。
9.6 平台终止合作
平台依第七条终止合作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依据与申诉渠道;终止不影响已产生的债权债务,已产生的可结算余额在结清后退还商家。
第十条 其他
10.1 法律适用
本规则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与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规则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
10.2 争议解决
因本规则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按《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及法律规定处理,平台的处理不构成对任何一方诉讼权利的限制。
10.3 通知与送达
平台可通过站内信、App 推送、短信、电子邮件或商户后台公告向商家发出通知;以平台系统记录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商家应确保其在平台登记的手机号、邮箱、通讯地址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因商家未更新导致通知未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10.4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规则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以最接近该条款原意的方式协商替代条款。
10.5 与主协议及其他规则的关系
本规则是主协议的组成部分。就费用计算、结算与提现、退款、发票、税务、违规处理与申诉事项,本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主协议;两者冲突且无法确定先后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消费者使用平台券的,券的性质、使用条件、抵扣上限与退款处理适用《如意约平台优惠券使用规则》;该规则与本规则就商家结算(商家应结金额、平台技术服务费、服务方综合服务费)的规定不一致的,就商家结算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与《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就争议程序不一致的,以《如意约平台争议处理规则》为准;就退款金额与费用承担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10.6 客服与咨询
如对本规则有疑问,可发送邮件至 service@ruyiyue.com 咨询,或通过商户后台在线客服联系。平台应在收到咨询后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10.7 历史灵活用工订单的结算口径(该路径已停用,仅适用于存量)
本条适用于历史上已通过灵活用工模式成交的订单;平台已停止新增该类订单,存量订单按本条约定的口径结算与解释。
(1)该类订单的结算服务费(灵活用工平台服务费)为订单实付金额的 6.8%(历史该类订单未使用平台券,实付金额即服务价格;该费率未超过《如意约平台新就业形态人员合作协议》第四条第 1 项“不高于 7%”的上限),由灵活用工服务方计收;
(2)个人所得税由灵活用工服务方在结算服务费中代扣代缴,不从商家应结金额中另行扣除;
(3)平台技术服务费按订单原价的 3% 计收;商家应结金额 = 订单实付金额 − 微信支付手续费 − 平台技术服务费净额 − 结算服务费(6.8%) − 该订单支付成功时公示规则列明的其他分账款项,具体以该订单支付成功时锁定的结算快照与结算清单为准;
(4)本条仅为历史订单的结算与解释依据,不构成平台继续提供灵活用工模式交易的承诺;本规则生效后新增的订单一律按第二条至第七条的个人主体 12% 口径结算,不适用本条。
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如意约,让服务如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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