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约平台个人卖家声明与承诺书

如意约平台个人卖家声明与承诺书

版本: v1.0

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 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

本文本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定版;生效日期以平台另行公告为准。

【文件性质与适用提示】本声明书仅适用于拟以微信支付“平台收付通”商户进件主体类型 2500(个人卖家)入驻如意约平台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声明人”或“本人”)。拟以 2401(小微商户)入驻的,无需签署本声明书;已签署本声明书但后续选择降级为 2401 的,按本声明书第三部分第 3.4 条处理。

本声明书所称“平台”指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如意约平台运营方)及其关联公司;“服务方”指上海恒满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与服务方合称“平台方”。本声明书所称“声明人”,指以本人真实身份申请以 2500 个人卖家主体入驻、并实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平台方现就个人卖家入驻的经营事实核实要求作出如下说明,并由声明人作出相应声明与承诺:根据微信支付“平台收付通”商户进件规则,以 2500(个人卖家)主体类型进件的,平台须核实该商户已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 6 个月、且该期间经营收入累计超过 20 万元,并在进件材料中填写固定声明文案(见本声明书第五部分)。据此,平台方须履行核实义务,声明人须履行如实声明与配合核实义务。双方确认:本声明书不是形式文件,其内容将作为进件材料、核实记录与责任认定依据留痕保存。

一、声明事项

声明人逐项阅读下列各项,并在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的项目前勾选“□”。未勾选的项目,视为本人未作出该项声明,平台方不得代本人勾选或代填。

1.1 □ 本人已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 6 个月。经营活动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持续经营至今,无中断超过 30 日的情形(如有中断,请在下方说明中断时段及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 本人从事上述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所依托的经营平台/渠道(可多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微信小程序、微信视频号小店、淘宝、抖音、快手、拼多多、自有网站/APP、其他:__________)。上述渠道均以本人真实身份注册并实际经营,本人可提供对应账号与后台访问权限供平台方核验。

1.3 □ 本人在上述期间经营收入累计已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统计区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累计金额约:__________万元。本人理解并确认:“经营收入”指本人通过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收入总额(即买家实际支付并计入本人经营收入的金额总和),而非利润、非净收入;不因成本、佣金、推广费用、物流费用等支出而扣减,亦不因本人未提取、未提现而减少。

1.4 □ 本人无营业执照,且不属于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工商登记)的情形。本人理解:如本人实际情形已属于依法应当登记的范围,本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并在办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主动书面告知平台方;未按期告知的,平台方有权按本声明书第三部分处理。

1.5 □ 本人不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依法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如本人属于前述类别但已依法取得批准或不属于禁止情形,本人已在此如实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 本人确认,上述 1.1 至 1.5 项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夸大、拼凑或选择性陈述;本人愿意接受平台方的核实,并理解平台方有权依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本人以 2500 主体类型的进件申请。

二、核实授权与配合义务

2.1 核实授权。本人授权平台方为履行进件核实义务、合规审查及争议处理之目的,核验本人上述声明,核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本人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比对、交叉验证、向材料出具方或经营平台回访确认:

(1)近 6 个月本人经营收款流水(银行账户流水、微信支付/支付宝收款流水或其他收款渠道流水);

(2)订单记录、交易明细、发货/服务履约记录;

(3)店铺后台截图(含店铺名称、注册主体、经营起始时间、经营数据看板、结算记录页);

(4)第三方平台结算记录、提现记录;

(5)纳税记录、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有);

(6)其他能够证明经营持续时间与经营收入总额的材料。

2.2 材料真实性。本人承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未篡改、未拼接伪造、未由他人代做,截图与后台数据一致,流水与订单可相互印证。平台方有权要求本人提供原始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录屏(须包含登录过程、账号主体信息、数据页面与系统时间,不得剪辑)、后台实时登录核验(含远程视频方式)、原始导出文件(含文件元数据)。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原始载体的,视为未能完成核实。

2.3 配合时限。平台方以站内信、短信或本人在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发出补充材料通知后,本人应在5 个工作日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平台方将在材料齐备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核实,并将核实结论及理由告知本人。

2.4 处理权限。本人理解并同意:平台方有权在核实期间暂缓进件、要求补充材料、延长核实期限;核实不通过的,平台方有权拒绝以 2500 主体类型入驻并说明理由。本人理解 2500 主体类型须经平台方人工核实通过后,方可提交微信支付进件;平台方不得在未完成核实的情况下代本人填写或提交第五部分所述固定声明文案。

三、不实声明或核实不通过的后果

3.1 一般不符。经核实,本人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如经营时长不足 6 个月、经营收入未超过 20 万元),但本人不存在伪造、篡改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的故意的,平台方有权:不予入驻,或(已入驻的)终止合作并下架相关服务、关闭进件通道;本人已实际提供服务的交易,按实际服务对价结算,平台方不因声明不符而没收本人已提供服务对应的对价(存在欺诈的除外),已实际发生的支付通道费、代缴税费等按约扣除。

3.2 损失赔偿。因本人声明不实,导致微信支付拒绝进件、冻结商户号或结算款、向平台方追偿、对平台方作出处罚的,本人应赔偿平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已实际支付的支付通道费、微信支付或监管机关作出的罚款、律师费、公证费及为核实与处置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上述赔偿以实际发生并有凭证的金额为限。

3.3 情节严重。本人存在伪造经营流水、伪造店铺后台数据、冒用他人身份或经营资料、组织或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进件等情形的,平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将该主体及关联身份列入平台黑名单(黑名单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暂停结算待结算款项至核查完毕并在损失范围内抵扣、固定证据后移送司法机关,并有权向微信支付及监管机关报告。

3.4 降级选择(重要)。本人理解并确认:本人可以主动选择降级为 2401(小微商户)主体类型入驻,该类型无 6 个月经营时长与 20 万元经营收入要求;该选择不影响本人在本平台的信用记录,亦不作为本人存在不实声明的认定依据。降级后,本人须重新签署 2401 对应的入驻文件并重新提交进件材料,相关收款额度与功能按 2401 规则执行(差异见第四部分)。降级前已实际提供服务的交易,按约正常结算。

3.5 程序保障。平台方依据本部分作出不予入驻、终止合作、列入黑名单等不利决定前,应通过站内信或书面方式告知本人事实、理由与依据;本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及证明材料,平台方应在收到申辩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最终结论。涉及伪造材料、冒用身份等紧急情形的,平台方可先行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但应在 24 小时内补发通知。

四、与 2401(小微商户)的差异告知

为便于本人明明白白选择,平台方就两类主体类型的主要差异说明如下:2401(小微商户)无经营时长与经营收入门槛,无需提供 6 个月经营证明,进件流程相对简便,但日收款额度约为 10 万元,且信用卡收款受单日不超过 1 千元、单月不超过 1 万元的限制;2500(个人卖家)须满足已持续经营满 6 个月且经营收入累计超过 20 万元,并经平台方人工核实通过后方可进件,相应日收款额度约为 200 万元,且无信用卡收款额度限制;两者均为自然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应由本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交易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人应自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以相应主体类型入驻。上述额度均为现行规则下的大致标准,最终以微信支付当期有效规则及平台方页面展示为准。

五、声明文本的对外使用授权

5.1 本人同意平台方将下列固定声明文案(逐字一致,不得增删修改)作为本人进件材料的一部分,填写至微信支付进件字段 business_addition_desc 并提交至微信支付:

个人卖家声明:该商户已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6个月,且期间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

5.2 本人知悉并同意:上述文案一经提交,将进入微信支付的审核记录并可能被长期留存,作为平台方已履行核实义务、本人已作出声明的凭证;平台方亦可能在与微信支付的合规核查、争议处理、监管问询中出示该记录及本人的核实材料。

5.3 本人授权平台方在上述目的范围内使用该文案及本人提交的核实材料,平台方不得超出该文案范围添加本人未确认的陈述,不得将本人材料用于与进件核实、合规审查、争议处理无关的用途。

六、签署、留痕与效力

6.1 电子签署等效。本人通过平台页面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逐项勾选、输入验证码或完成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本声明书的,与本人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人不得以电子形式为由否认签署行为及声明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2 留痕要素。平台方将留存以下信息作为签署与核实证据链:签署时间(精确到秒)、签署设备信息与设备标识、访问 IP 及归属地、本声明书版本号(v1.0)、签署时页面内容哈希值(如 SHA-256)、本人逐项勾选结果快照、本人提交的核实材料清单及审核人、审核时间与核实结论。

6.3 效力与冲突。本声明书自本人完成签署之日起对本人产生约束力,并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为该协议的组成部分;两者就“经营事实”(经营时长、经营收入、主体类型适用条件)的陈述不一致时,以本声明书为准;就其他事项不一致的,以《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为准。

6.4 版本与变更。本声明书版本为 v1.0,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28日,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平台方修订本声明书将提前 7 日在平台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涉及声明事项、核实要求或后果的实质性变更,平台方应重新取得本人确认,未重新确认的,不适用于本人已完成的进件。

七、其他约定

7.1 费用与结算口径。本人通过本平台开展经营并按平台规则结算的,综合服务费合计为订单原价(订单金额)的 12%,其中平台服务费 3%、综合服务费 9%(用于结算与资金划付协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涉税服务及运营支持,其内部成本构成由服务方自行核算;微信支付手续费由微信支付在订单资金中即时扣除,不向本人另行收取)。本人应结金额为订单原价的 88%(平台券/平台让费不影响计费基数;计税收入为订单实付金额);个人所得税由服务方在综合服务费中代扣代缴,不从该 88% 中扣除;增值税及附加按第 7.2 项由本人承担。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扣减顺序及计算精度,以平台向本人展示的结算清单为准;本条款不构成对费率永久不变的承诺,费率调整按平台规则公示后执行。就本条费率与计算口径,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第二条不一致的,以该规则第二条为准。

7.2 税务口径。本人通过本平台成交并结算取得的报酬属劳务报酬所得(非因任职受雇取得),由服务方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本人应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增值税及附加由服务方代办申报(非代扣代缴):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依法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就当期全部销售额按 1% 征收率(3% 减按 1%)计算缴纳,相应税费从本人应结金额中列支。连续 12 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本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由本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服务方仅就本人通过本平台成交并结算的收入办理扣缴与代办申报,本人从其他平台或线下取得的收入由本人依法自行申报。

7.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声明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声明书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 未尽事宜。本声明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微信支付相关规则及平台规则执行;本声明书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5 通知与送达。平台方通过站内信、短信、本人在平台预留的手机号或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本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未更新导致无法送达的,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声明人(签字/电子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如意约,让服务如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