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约平台优惠券使用规则

如意约平台优惠券使用规则

版本: v1.1

更新日期: 2026年11月3日

生效日期: 2026年11月3日

本文本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修订并生效。

本轮首次生效不适用提前 7 日公示;后续修订仍按第 8.1 条提前 7 日公示。

【文件性质与适用顺位】本规则是《如意约用户服务协议》项下关于平台优惠券的特别规则,适用于消费者在如意约平台使用平台优惠券的行为。本规则与《如意约用户服务协议》《如意约平台个人服务者直连合作协议》《如意约平台个人服务者直连服务规则》《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就平台优惠券的性质、使用条件、抵扣上限与退款处理,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上述文件及法律法规。本规则不减损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不排除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申请调解、仲裁(如有仲裁协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未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平台在此特别提醒您:请在领取、使用平台优惠券前完整阅读本规则,尤其是加粗部分(券的性质、单笔抵扣上限、不叠加规则、退款时券的处理、发票开具口径)。您领取、使用平台优惠券,或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即表示您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规则。

本规则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生效日期前已支付成功的订单,适用该订单支付成功时公示的规则版本与券面条件,不因本规则生效而变更。

本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条 平台优惠券的性质

第三条 使用范围与抵扣上限

第四条 平台优惠券与商家结算的关系

第五条 券的获取、查询与状态

第六条 退款、取消与券的处理

第七条 发票

第八条 规则的变更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第十条 其他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

1.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消费者在如意约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www.ruyiyue.com 网站、如意约 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领取、使用平台发放的优惠券(以下简称“平台券”或“券”)的行为。

1.2 定义

(1)订单原价:商家或个人服务者就一笔订单公示的服务价格×数量,加可选附加项后的金额,不扣除任何优惠、抵扣。本规则中的“原价”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如意约平台个人服务者直连服务规则》中的“订单金额”“订单原价”同义。

(2)平台券:平台单方发放、可在下单结算时抵扣订单价款的电子优惠凭证,载明面额、使用条件与有效期。平台券由平台(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并承担,商家或个人服务者不是券的发放主体。

(3)实付金额:消费者就一笔订单通过微信支付实际支付的金额,实付金额 = 订单原价 − 平台券金额,以微信支付返回的支付结果为准。

(4)平台技术服务费:平台就其在平台上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系统技术支持、订单与售后工具等服务向商家或个人服务者收取的费用。其毛额按订单原价 × 适用平台费率计算: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直连模式,以下简称“个人服务者”)默认费率为 5%,可在 3%~5% 区间调整;存量个人主体商家按原协议约定的综合费率中的平台份额计算(仅存量,具体口径见第 4.2 条第(3)项折叠说明)。消费者使用平台券的,平台就相应订单实际收取的平台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平台净费”)按第 4.2 条计算,并以该订单支付成功时锁定的结算快照为准。

(4-1)手续费节余(Sv):指因平台券使消费者实付金额低于订单原价、支付通道就本笔订单实际收取的手续费随之减少而相应少支出的金额,即“按订单原价计算的手续费”与“按实付金额计算的手续费”之差(均按“分”四舍五入后相减,不低于 0)。手续费节余既不是平台券金额的一部分,也不是任何一方实际支付的款项。

(5)综合服务费(服务方):仅适用于存量个人主体商家。服务方就其提供的结算协助与运营支持服务向存量个人主体商家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按原协议约定的比例计收,不因平台券而变动;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不适用本项。

(6)应结金额:存量个人主体商家的应结金额按原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的应结金额 = 实付金额 − 微信支付手续费 − 平台净费(见第 4.2 条)。两者均不因平台券而变动。

(7)券金额:单笔订单实际抵扣的平台券面额(以“分”为单位取整至 0.01 元)。

第二条 平台优惠券的性质

2.1 平台券是价格优惠,不是补贴。平台券系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价格优惠,由平台以减免自身平台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实现。消费者使用平台券的,平台就相应订单少收平台费(具体金额按第 4.2 条计算,券金额可能部分被微信手续费节余抵消);平台不因此向商家、个人服务者或消费者支付任何款项,平台券亦不构成平台对商家、个人服务者或消费者的补贴、返现、代付、赠与或返利。

2.2 券不是货币、不是预付价值、不是债权凭证。平台券不可提现、不可兑换现金、不可转让、不可赠与、不可继承、不可拆分、不可找零,不可用于抵扣运费、押金、违约金等非服务价款项目(券面或活动页面另有说明的除外),亦不得用于任何违法违规用途。

2.3 券不产生付款,也不产生发票。平台券部分没有任何一方实际支付款项:平台不向商家支付券款,也不向消费者支付券款;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券金额不存在收款与付款。因此,任何一方均无需就券金额开具发票(见第七条)。

2.4 券不从商家或个人服务者应得中扣除。平台不因发放或兑付平台券向商家或个人服务者收取任何费用,也不要求其分担券金额;平台券金额不从商家应结金额(存量个人主体商家按原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中扣除,也不从个人服务者应结金额中扣除(见第四条)。

2.5 券的发放范围与预算由平台决定。平台可基于拉新、促活、活动等商业目的在预算范围内发放平台券,并保留相应的活动规则、发放记录与预算文件。

第三条 使用范围与抵扣上限

3.1 适用范围

平台券适用于平台内支持使用平台券的服务项目,具体以券面、活动页面及下单页面展示为准。下列情形不适用:①商家或个人服务者已依平台规则明示不参与的活动或服务项目;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项目;③平台在券面或活动页面明确排除的项目。

3.2 单笔抵扣上限(写死)

每笔订单可抵扣的平台券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中的较小值:

(1)订单原价的 2%(平台当前配置的单笔抵扣比例上限,以“分”为单位向下取整);

(2)该订单的平台费毛额(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为订单原价 × 适用平台费率;存量个人主体商家为订单原价 × 3%)。

因取整产生的差额不予补足,不得以“先用后补”“多退少补”等方式突破上述上限。

3.3 超过上限的处理(拒绝下单)

平台系统在下单时校验券金额是否超过 3.2 的上限。超过上限的,该券不得用于该订单,平台拒绝以该券成交(下单校验不通过);消费者可以更换其他符合上限的券、或不使用券后按订单原价下单。平台不以任何方式允许券金额超过上述上限的订单成交。

3.4 有效期

平台券的有效期以券面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超过有效期的券自动失效,平台不予补发、不予折现、不予延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平台另行公告的除外)。

3.5 不与其他优惠叠加

平台券可以与同一优惠类型的其他平台券合并使用,但同一订单全部平台券的抵扣总额不得超过 3.2 的单笔抵扣上限(订单原价的 2% 且不超过该订单的平台费毛额);平台券不与平台其他类型的折扣、立减、满减、积分抵扣叠加使用,券面或活动页面另有说明的除外。单张券不拆分使用,券余额不足或受上限限制时,系统可能仅使用该券的一部分余额,未使用完的余额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3.6 支付时锁定与核销

平台券在订单支付成功时锁定并核销,不可跨订单转移,已核销的券不恢复为可用状态(第六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订单未支付成功前,券不视为已使用;订单取消、退款的,按第六条处理。

3.7 禁止套取

不得通过虚假交易、拆单、批量注册账号、技术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套取平台券。违反的,平台可以撤销券、取消相关订单、限制账号功能,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四条 平台优惠券与商家结算的关系

4.1 不影响应得

存量个人主体商家的应结金额按原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的应结金额 = 实付金额 − 微信支付手续费 − 平台净费。两者均与消费者是否使用平台券、券金额多少无关。平台券不减损商家应结金额,也不减损个人服务者应结金额;对存量个人主体商家,平台券亦不减损服务方综合服务费。商家及个人服务者不得以消费者使用平台券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加价、降低服务标准或诱导取消订单。

4.2 券只从平台自身的平台费中扣减

平台券只从平台自身的平台技术服务费中扣减,不摊入服务方综合服务费(仅存量个人主体商家适用),也不从商家或个人服务者应结金额中扣除。按结算模式分别计算:

(1)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直连模式):平台费毛额 = 订单原价 × 适用平台费率(默认 5%,可在 3%~5% 区间调整);W(G) = 订单原价 × 微信费率,W(P) = 实付金额 × 微信费率,Sv = max(W(G) − W(P), 0);平台净费 = 平台费毛额 − 平台券金额 + Sv,且不高于平台费毛额、不低于 0;个人服务者应结 = 实付金额 − W(P) − 平台净费。Sv 归平台所有。

(2)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个人主体商家(按《如意约平台合作协议》结算):支付通道手续费由商家自行承担,平台券带来的手续费节余归平台,即平台净费 = 订单原价 × 3% − 平台券金额 + Sv(不低于 0,且不高于订单原价 × 3%);商家应结金额不因平台券而变动。

仅存量模式:存量模式说明(仅适用于存量个人主体商家;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不适用)

(3)存量个人主体商家(按《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结算,12% 综合费率 = 平台 3% + 服务方 9%,商家 88%):支付通道手续费在服务方 9% 中列支,手续费节余留在服务方 9% 的份额中、不并入平台份额,即平台净费 = 订单原价 × 3% − 平台券金额(不低于 0);服务方综合服务费与商家应结金额均不因平台券而变动。

本条所列均为计算口径。每笔订单实际收取的平台净费、服务方综合服务费(如有)与应结金额,以该订单支付成功时锁定的结算快照(含费率、平台券金额、手续费节余与支付通道实际手续费)为准,并可在结算清单中逐笔核对;因取整、按“分”分摊及计算顺序不同产生的少许金额差异,同样以结算快照为准。

4.3 结算清单应列明的事项

平台向商家或个人服务者展示的结算清单应逐笔列明:订单原价、平台券抵扣(平台让费)、消费者实付金额、平台费毛额、手续费节余、平台净费、微信支付手续费、应结金额;存量个人主体商家还应列明服务方综合服务费。使“原价 − 平台券 = 实付”与“平台净费 + 微信手续费 + 应结 = 实付”均可逐项核对(存量个人主体商家为“平台净费 + 服务方毛额 + 商家应结 = 实付”)。

4.4 算例

(一)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直连模式,平台 5%,第 4.2 条第(1)项)

示例 1:原价 100.00 元,平台券 2.00 元,实付 98.00 元,微信费率 0.54%。平台费毛额 = 100.00 × 5% = 5.00 元;W(G) = 0.54 元,W(P) = 0.53 元,Sv = 0.01 元;平台净费 = 5.00 − 2.00 + 0.01 = 3.01 元;微信手续费 = 0.53 元;个人服务者应结 = 98.00 − 0.53 − 3.01 = 94.46 元。验算:3.01 + 0.53 + 94.46 = 98.00 = 实付金额。

示例 2:原价 180.00 元,平台券 3.60 元,实付 176.40 元,微信费率 0.60%。平台费毛额 = 180.00 × 5% = 9.00 元;W(G) = 1.08 元,W(P) = 1.06 元,Sv = 0.02 元;平台净费 = 9.00 − 3.60 + 0.02 = 5.42 元;微信手续费 = 1.06 元;个人服务者应结 = 176.40 − 1.06 − 5.42 = 169.92 元。验算:5.42 + 1.06 + 169.92 = 176.40 = 实付金额。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个人主体商家(按《如意约平台合作协议》结算,第 4.2 条第(2)项)

本例中按订单原价计算的手续费为 0.54 元、按实付金额计算的手续费为 0.53 元,手续费节余 = 0.01 元;平台净费 = 100.00 × 3% − (2.00 − 0.01)= 1.01 元;商家应结金额与不使用平台券时相同,不因平台券而减少。

仅存量模式:存量模式算例(仅适用于存量个人主体商家;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不适用)

(三)存量个人主体商家(12% 综合费率:平台 3% + 服务方 9%,商家 88%,第 4.2 条第(3)项)

原价 100.00 元、平台券 2.00 元、实付 98.00 元时:平台净费 = 100.00 × 3% − 2.00 = 1.00 元;服务方综合服务费毛额 = 100.00 × 9% = 9.00 元;商家应结金额 = 100.00 × 88% = 88.00 元(与不使用平台券时完全相同)。

⚠️ 上述金额均为本组示例参数下的结果;支付通道实际费率、平台券金额、取整与分摊顺序变化时,金额随之变化,一律以该订单支付成功时锁定的结算快照为准(见第 4.2 条关于结算快照的段落)。

第五条 券的获取、查询与状态

5.1 获取

平台券通过平台活动、任务奖励、平台另行公示的方式发放,以券面与活动页面展示为准。平台券不得买卖、不得以任何方式兑换为现金或其他财物。

5.2 查询

消费者可在平台“我的—优惠券”页面查看券的面额、使用条件、适用范围、有效期与状态。券的状态以平台系统记录为准。

5.3 状态

券的状态包括未使用、已锁定(下单未支付)、已使用、已过期、已作废。订单退款后的券状态按第六条处理。

5.4 券规则调整

平台可以依法调整券的面额、发放条件与适用范围。调整不溯及已发放的券:已发放的券按发放时公示的条件执行;对消费者不利的调整,不适用于调整生效前已发放的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消费者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退款、取消与券的处理

6.1 全额退款(未使用、未核销)

订单未使用、未核销,或订单被取消、商家无法履约的,支持全额退款,退款金额为实付金额,按原支付路径退回。券在原有效期内退回消费者账户;已过有效期的券退回后不可再次使用,平台不予补发或折现。全额退款的,券按本条退回,不适用 6.2、6.3 关于部分退款时券予收回的口径。

6.2 部分退款(已部分使用、核销)

服务已部分使用的,按未使用比例退款:消费者应退金额 = 订单实付金额 − 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已退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平台券金额,四舍五入至 0.01 元;其中已退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 订单原价 × 未使用比例。发生部分退款的,平台券不在退款段内分摊、不退还消费者:该部分不再享受平台券优惠,消费者就该部分按订单原价支付,平台收回整张券。

未使用比例依据核销记录、服务进度记录、双方确认记录确定。剩余可用次数/已使用比例缺失或异常的,平台不自动计算退款金额,将转入人工核实;核实完成前不发起退款。平台不得以推定比例、默认比例或任何自动兜底方式确定退款金额。

部分退款时,平台券整张不予返还、不折现、不按比例退回、不向消费者拆分返还,也不因退款而恢复为未使用状态;消费者不得就未返还的券主张现金补偿。平台券以后续不发生退款为条件。

6.3 退款时费用的处理

(1)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直连模式):平台净费按《个人服务者直连服务规则》第四条第 2 项处理——全额退款且未产生分账的,平台费不收取;已分账或部分退款的,平台费按退款规则及已使用部分重新计算;微信手续费按微信实际可退金额处理,未退部分由个人服务者承担;退款涉及的平台券按本规则第 6.2 条处理,平台不向个人服务者或消费者补收券款。

仅存量模式:存量模式退款说明(仅适用于存量个人主体商家;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不适用)

(2)存量个人主体商家:发生退款时,费用按退款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下称“该部分原价”)计算;平台券由平台一次性收回,不按退款段分摊,不由商家或服务方承担,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第 4.3 条同一口径:

①平台份额(平台技术服务费)= 该部分原价 × 3% − 平台券金额(整张券一次性扣回;存量个人主体商家的手续费节余留在服务方 9% 中、不并入平台份额;具体金额以退款完成时锁定的结算快照为准)。结果为负的,表示平台收回此前让出的券款,由平台自行承担,不向消费者、商家或服务方补收或转嫁;

②退还综合服务费(服务方)= 该部分原价 × 9%(毛额;未退部分对应的微信支付手续费按既有口径处理);

③商家应结冲减 = 该部分原价 × 88%;

④消费者应退 = 该部分原价 − 平台券金额 = 实付金额 − 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

上述①至③项之和 = 该部分原价 − 平台券金额 = 第④项的消费者应退金额(与 6.2 一致)。其中,该部分原价 = 订单原价 × 未使用比例 = 订单原价 − 已使用部分对应的订单原价。平台券不按退款段同比例分摊:券金额整张一次性扣回,该订单不再享受该券优惠;平台券不因退款再次抵扣,平台不向消费者或商家补收券款。算例见《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第 4.4 条(券单部分退款:应退 58.00 元、商家冲减 52.80 元、服务方 5.40 元、平台收回整张券 2.00 元)。

6.4 禁止以退款套取券

不得通过虚构交易、频繁下单退款等方式套取平台券或平台让费。违反的,平台可以撤销券、取消订单、限制账号功能,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发票

7.1 消费者向商家或个人服务者索取发票

消费者可以就订单向商家或个人服务者索取发票,开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订单原价 − 平台券金额)。开具发票是商家或个人服务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订单金额较小、消费者未主动索要、订单已完结、使用了平台券等理由拒绝开具或要求消费者补足券金额。

7.2 以原价开票时的折扣注明

商家或个人服务者选择以订单原价开具、并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折扣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三条、国税函〔2010〕56 号。前述“折扣额”即平台券金额。

7.3 平台与服务方的开票义务

平台就其实际取得的平台技术服务费向商家或个人服务者开具发票,开票金额以该订单支付成功时锁定的结算快照为准:按本规则结算的个人服务者的开票口径为平台净费 = 平台费毛额 − 平台券金额 + 手续费节余;存量个人主体商家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结算与开票口径按第 4.2 条分别确定 —— 该公式是结算口径,不是固定的开票金额。服务方就其实际取得的服务费向存量个人主体商家开具发票。具体开票口径以平台与服务方财务口径为准,并在结算清单中公示。平台不开具超过其实际取得金额的发票;结算清单列示的平台净费与本条开票金额为同一笔金额(同一份支付成功时锁定的结算快照)。发生退款的,按 6.3 调整后的实际取得金额开票;已开具的发票按税务机关规定红冲或作废。

7.4 券不开票

平台券部分没有付款、没有收款方,任何一方均无需就券金额开具发票;平台不向消费者开具平台券的发票,也不要求商家或个人服务者就券金额向平台开具发票。

第八条 规则的变更

8.1 变更程序

平台可以制定、修订本规则,但应至少提前 7 日在平台网站或页面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与修订内容;本条不适用于本规则 v1.1 的首次生效;本轮首次生效不适用提前 7 日公示。涉及抵扣上限、适用范围、退款时券的处理等与消费者重大利益相关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提示,不得以折叠、默认勾选等方式隐藏。

8.2 不溯及既往

修订后的规则不溯及生效前已支付成功的订单与已发放的券;该等订单与券适用支付成功或发放时公示的规则版本与券面条件。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协商与诉讼

因本规则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平台(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亦可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平台不得以本规则限制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

9.2 券面与页面信息的效力

本规则的具体适用,以券面载明的面额、使用条件、有效期,以及活动页面、下单页面的展示为准。平台就券的使用条件作出的说明不构成对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的限制,也不排除消费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权利。

9.3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规则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以最接近该条款原意的方式协商替代条款。

9.4 与其他文件的关系

本规则与《如意约用户服务协议》《如意约平台个人服务者直连合作协议》《如意约平台个人服务者直连服务规则》《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就平台券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上述文件及法律法规。本规则不改变商家或个人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服务合同的价格,也不改变其依前述文件享有的结算权利。

第十条 其他

10.1 法律适用

本规则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与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规则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

10.2 通知与送达

平台可通过站内信、App 推送、短信、电子邮件或页面公告向消费者发出与本规则有关的通知,以平台系统记录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10.3 客服与咨询

如对本规则或平台券的使用有疑问,可发送邮件至 service@ruyiyue.com 咨询,或通过平台在线客服联系。平台应在收到咨询后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3日

如意约,让服务如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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