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税务事项确认与代办授权书
版本: v1.0
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 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适用
本文本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定版;生效日期以平台另行公告为准。
甲方(平台运营方):上海深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服务方,本授权项下的受托方):上海恒满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人(授权人):以自然人身份在如意约平台入驻、以个人主体商家身份开通结算并从事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鉴于:本人已与甲方签署《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及其附件(以下合称“主协议”),以自然人身份在如意约平台提供经营/服务并适用平台结算规则。为明确本人取得款项的税务性质、税费承担方式,以及本人对乙方代办涉税事项的授权范围,本人特向甲方及乙方出具本授权书,并确认如下事实与授权。
本授权书采用电子签署方式订立。本人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显示部分),对条款含义无异议,自愿接受其约束。
释义:①“实付金额”指用户就订单实际支付的金额;②“订单原价(订单金额)”指商家公示价 × 数量 + 附加项,不扣除任何优惠;③“综合服务费”指按订单原价(订单金额)的 12% 计收的费用,由平台服务费 3% 与服务方服务费 9% 构成,为含税价;④“本人应结金额”指订单原价(订单金额)扣除综合服务费后的余额,即订单原价的 88%(平台券/平台让费不影响计费基数;计税收入为订单实付金额)。各项金额均以“分”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至 0.01 元;由于各项费用计算顺序不同,各明细项与合计之间可能存在少许差异,具体以平台向本人展示的结算清单为准。就本授权书所涉费率与计算口径,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第二条不一致的,以该规则第二条为准。
一、税务事实确认
1.1 本人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独立经营者。本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单、服务时间与服务方式,自行承担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本人与甲方、乙方之间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本人不是甲方或乙方的员工、代理人或分支机构人员,亦不接受甲方或乙方的人员管理。
1.2 本人通过平台取得的一切款项,其性质为本人提供独立承揽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非任职受雇所得),并非基于任职受雇关系产生。本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办理。
1.3 本人知悉并确认:综合服务费按订单原价(订单金额)的 12% 计收,为含税综合服务费,其中平台服务费 3%、服务方服务费 9%。本人应结金额为订单原价的 88%(平台券/平台让费不影响计费基数;计税收入为订单实付金额);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在综合服务费中代扣代缴,不从该 88% 中扣除;增值税及附加按第 3.7 条由本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属综合所得,本人应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乙方应向本人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供本人办理汇算。本款不影响本授权书第六条关于政策调整的处理。就本条费率与计算口径,与《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服务规则》第二条不一致的,以该规则第二条为准。
1.4 本人知悉本平台的资金结算路径:用户支付的款项经微信支付分账,直接结算至本人以本人名义开立的二级商户账户。乙方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相关运营主体,依 2025 年第 16 号公告为本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本人按本授权书第二条、第三条配合办理。
1.5 本人确认,本授权书项下的全部确认与授权,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
二、授权事项
2.1 本人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以下合称“代办事项”):
(1)收入归集:按平台结算规则归集本人在平台各订单的应税收入,并按月形成收入台账;
(2)税费计算:按本授权书第三条约定的顺序与口径,计算本人应负担的各项税费及预提金额;
(3)代为申报:以本人名义或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劳务报酬所得,累计预扣法)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
(4)代缴入库:代为将上述税款缴入国库,并将税款所属期、税种、金额与本人准确对应;
(5)完税凭证的获取与留存:代为获取完税证明、纳税记录等凭证,按本授权书第五条向本人提供并留存。
2.2 本人为自然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应由本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与甲方仅协助本人提交开票资料,不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开具发票。本人知悉并确认:本人不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亦不要求、不授权乙方为本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人后续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营主体,开票安排由双方另行确认。
2.3 为办理上述事项,本人授权乙方及甲方在必要范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提交、核验本人的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交易与结算信息,并接收、留存相关回执、回单与凭证。前述提交仅限于办理本授权书约定事项所必需的范围内。
2.4 授权期限:自本人入驻生效之日起,至本人与平台合作终止后法定资料保存期限届满之日止。涉税资料与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具体年限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授权期限届满后,乙方仍应依法完成此前已发生事项的申报、缴纳与凭证交付。
2.5 本授权为专项授权。本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含平台提供的线上方式)变更或撤回授权;变更或撤回不影响变更或撤回前已发生事项的税费处理,以及双方在此之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
三、税费承担与结算顺序
3.1 结算与计算顺序如下(自左至右):
订单原价(订单金额) → 平台技术服务费 3% → 服务方综合服务费 9% → 本人应结 88%
即:先按订单原价(订单金额)计收平台技术服务费 3%;再计收服务方综合服务费 9%,由乙方用于办理结算与资金划付协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涉税服务及其他运营支持事项,其内部成本构成由乙方自行核算;余额为本人应结金额,即订单原价的 88%。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在综合服务费中代扣代缴,不从该 88% 中扣除;增值税及附加按第 3.7 条由本人承担。平台技术服务费 3% 由甲方计收,综合服务费 9% 由乙方计收,二者均从订单原价中扣除,不向本人另行收取。微信支付手续费由微信支付在订单资金中即时扣除,不由本人另行支付,甲方、乙方亦不就此另行向本人收取。
3.2 个人所得税计提口径:乙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所确立的累计预扣法口径计提,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 − 累计费用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 = 累计收入 × 20%;累计减除费用 = 5000 元/月 × 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累计减免税额按税法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确定。
收入口径(重要):前款所称“累计收入”,指消费者就订单实际支付的金额(实付金额),即本人就该项服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因平台服务费、服务方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由实付金额中扣除而减少。个税累计收入按含税收入填列,与发票价税合计一致;增值税销售额按价税合计换算的不含税金额确定;两者不要求数值相等,平台台账分别列示。平台服务费与服务方服务费系本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作为收入减项。乙方按此口径建立台账、计算并申报。
乙方按月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台账,并按月编制、报送申报表。本人知悉,前述计提口径系结算与预提的计算依据,不构成对本人应纳税额的最终结论;如实际申报、税务机关核查或汇算结果与计提金额不一致,按本授权书第 3.5 条、第六条处理。
3.3 本人应结金额(订单原价的 88%)为扣除综合服务费(合计 12%)后的应结额。个人所得税由乙方在综合服务费中代扣代缴,不从该 88% 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属综合所得,本人应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乙方应向本人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供本人办理汇算。本款不影响本授权书第 3.5 条、第六条的处理。
3.4 费率调整机制:如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征管要求或支付通道费率发生变化,导致综合服务费项下的税费成本发生实质性变动,甲方与乙方应就综合服务费的费率或内部列支比例与本人协商调整,并以平台公告或补充确认的方式事先告知本人;调整自公告载明的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此后发生的订单,调整生效前已发生的订单按原费率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调整综合服务费费率,亦不得单方将新增税负全部转由本人承担。
3.5 补税、滞纳金与罚款的责任划分:
(1)因本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本人拒不配合、逾期配合代办事项,导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被处以罚款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本人承担;
(2)因乙方计算错误、申报错误、逾期申报、遗漏申报,或未按本授权书履行代办义务,导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被处以罚款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就上述损失向本人追偿;
(3)因前述两项以外的原因(包括税收政策变化、税务机关认定变化等)导致补税或加收滞纳金的,双方按本授权书第六条约定处理。
3.6 结算清单与异议:每期结算完成后,甲方或乙方通过平台向本人提供结算清单,载明订单原价(订单金额)、平台券抵扣(平台让费)、实付金额、平台服务费、服务方服务费及其列支构成、本人应结金额(个人所得税计提金额由乙方按第 5.2 条另行提供)。本人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清单后 15 日内通过平台客服渠道提出;甲方与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无异议部分的正常结算。
3.7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非代扣代缴):本人就通过本平台成交并结算的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乙方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代办申报(非代扣代缴);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依法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就当期全部销售额按 1% 征收率(3% 征收率减按 1%)计算缴纳,相应税费从本人应结金额中列支;连续 12 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本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由本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乙方仅就本平台成交并结算的收入代办申报,本人从其他互联网平台或线下取得的收入由本人依法自行申报。
四、本人义务
4.1 提供真实信息:本人应向甲方、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与涉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收款账户、税收居民身份等,并保证前述信息在本授权书签署时合法有效。
4.2 及时更新:前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本人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通过平台更新。因本人未及时更新导致申报错误、补税、滞纳金或其他损失的,按本授权书第 3.5 条承担。
4.3 配合义务:本人应配合乙方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以及发票代开相关的资料协助事项,并配合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专项核查、涉税疑点核实等工作,按要求提供交易凭证、服务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
4.4 票据真实:本人不得要求甲方、乙方开具与实际交易的内容、金额、主体不符的发票或其他凭证;不得要求变更品名、虚增或虚减金额;不得要求拆分、合并开票以规避税收监管。
4.5 不得以不开票换取更高分成:本人不得提出“不开票以换取更高分成”或类似安排,甲方、乙方亦不得主动提出该等安排。本人提出该等要求的,甲方、乙方有权拒绝,并可按平台规则处理。
4.6 依法纳税:本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通过虚构交易、隐瞒收入、拆分收入、出借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五、信息与凭证
5.1 甲方、乙方应向本人提供下列信息与凭证:
(1)结算清单:载明订单信息、订单原价(订单金额)、平台券抵扣(平台让费)、实付金额、平台技术服务费 3%、服务方综合服务费 9%、本人应结 88%(个人所得税计提金额由乙方按第 5.2 条另行提供),以及微信支付手续费(由微信支付在订单资金中即时扣除,仅作列示);
(2)已代缴税费明细:载明税款所属期、税种、计税依据、计提或代缴金额、申报状态;
(3)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纳税记录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凭证,本人可向乙方申请获取电子件或纸质件,乙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5.2 查询期限:本人可在订单结束后 6 个月内,向甲方客服或乙方申请查询、获取上述结算信息、税费明细与完税凭证。超过 6 个月的,本人可向甲方客服提出申请,甲方、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5.3 资料保存:甲方、乙方应按不少于税法规定的年限,保存本人的涉税资料、申报表、完税凭证与结算记录;本人亦可自行下载并留存前述资料。
5.4 个人信息保护:甲方、乙方处理本人信息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仅限于办理本授权书约定事项所必需的范围,并采取保密与安全措施,不得超出该范围向第三方提供。
六、政策调整的处理
6.1 如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发生调整,本人与乙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补税、退税及滞纳金,按本授权书第 3.5 条划分责任,多退少补。
6.2 政策调整后,乙方应按调整后的规定为本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并及时告知本人申报口径的变化。
6.3 本条的约定不改变本人应结金额为订单原价 88% 的约定。政策调整导致代办申报口径变化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多退少补;因政策调整导致乙方综合服务费项下税费成本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按本授权书第 3.4 条的协商与公示程序处理,调整仅适用于此后发生的订单,不追溯已结算订单。因本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提供信息不实、拒不配合、隐瞒收入)导致补税、滞纳金或罚款的,按本授权书第 3.5 条第(1)项由本人承担。
6.4 本人不因签署本授权书而免于依法纳税的义务;乙方依 2025 年第 16 号公告为本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不因本授权书使用“代办”字样而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扣缴义务。
七、争议与效力
7.1 电子签署等效:本人通过平台页面点击确认、电子签名、短信验证或人脸核验(人脸识别仅在依法必需且经本人单独同意时启用)等方式作出的同意,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留存的确认记录、协议版本、确认时间及内容哈希等,可作为本人同意本授权书的证据。
7.2 附件效力:本授权书为主协议《如意约平台个人主体商家合作协议》的附件,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冲突适用:本授权书与主协议就涉税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本授权书未约定的事项,适用主协议及平台规则。
7.4 变更:甲方、乙方变更本授权书的,应至少提前 7 日在平台公示并载明生效日期;本人不接受变更的,可在生效前终止合作;本人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继续经营的,视为接受变更。但涉及综合服务费费率、结算周期、退款与扣减规则、责任限制、争议解决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变更,须经本人在生效前单独确认;未单独确认的,该变更对本人不发生效力,原条款继续适用。变更不影响变更前已发生订单的税费处理。
7.5 法律适用:本授权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6 争议解决:因本授权书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 生效:本授权书自平台公告的生效日期起生效,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发生的订单及其结算;生效日前已发生但尚未完成申报的订单,双方参照本授权书执行。
7.8 其他:本授权书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主协议及平台规则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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